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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安安的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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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分享王)公开答案:怎么裁决“TOHEY”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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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0 10:30:43 |只看该作者
从案例的讲述上来看,TOHEY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所以问题1“公司支付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的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不予支持;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问题2“公司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要求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及问题3“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不予支持;非全日制用工,工资以小时计,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不同于全日制工作人员享受法定假日双倍工资的待遇,并且公司在支付其小时工资可视为已包含社保费,所以问题4“公司支付2010年10月1日至3日的加班费及问题5“公司为其补交入职以来的社会保险”,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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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上雪 + 20 终于看到关于加班费的答案了,哈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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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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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0 10:35:16 |只看该作者
ps:甭管结果,先过把瘾 嘻嘻...
1、公司支付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的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这个不清楚,不作答
2、公司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要求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这个我要是仲裁,我就批准了
3、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这个也批准了
4、公司支付2010年10月1日至3日的加班费。
这个也批准了
5、公司为其补交入职以来的社会保险。
这个不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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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安的爸爸 + 10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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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荣幸的见到了仰慕已久的“隔岸观火”,期待下一次的相聚!祝:一路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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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0 10:40:57 |只看该作者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1、要求公司支付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的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所以就不存在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2、公司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要求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所以无需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3、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所以无需支付赔偿金
4、公司支付2010年10月1日至3日的加班费?
小时工不存在加班费。
5、公司为其补交入职以来的社会保险?
只需补交工伤保险即可。
不过在此案例中用人单位也存在操作不正确的地方:
1.口头确定试用期一个月(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2.工资按月结算(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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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上雪 + 30 很详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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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0 10:53:39 |只看该作者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工资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与全日制用工协议不同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签订书面用工协议,也可以签订口头协议,并不能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情况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并且在用工终止时,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签订多份劳动合同,即可以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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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上雪 + 8 恩,所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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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0 11:01:27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4楼 xiangzhangjun不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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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0 11:18:57 |只看该作者
1、公司支付20105120101031的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个人认为口头约定不能代替劳动合同,而且不知道有没有书面协议可做为劳动合同,我支持员工!
2、公司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要求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其实,对于游戏测试工作的特殊性(游戏上线可能不需要你了),这些应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既然没有约定,你就要承担了,
3、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这个就不支持了,客观情况已变化,企业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4、公司支付20101013日的加班费。
这个没啥说的,法定假日加班,必须给加班费。
5、公司为其补交入职以来的社会保险。
保险应该从试用期开始吧,支持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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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上雪 + 3 你不认为这是非全日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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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0 11:24:25 |只看该作者
先收藏下来,过后仔细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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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0 11:26:20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楼 安安的爸爸 的帖子

《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这些规定,不支持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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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上雪 + 12 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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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0 11:34:22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1,4,5 该给TOH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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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0 11:35:59 |只看该作者
又见口头协议
致命伤
我想还是要看证据 有没有证明T工作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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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上雪 + 8 恩,你说的是,凡事要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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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怜玉体横陈夜      已报周师入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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