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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说,我在邓同学的评论中发表的这句话“永远不要与你服务过的企业以不愉快的方式离开,HR要视职业口碑为立身之本”是在代表我作为一名HR的职业价值观,一种职场态度。而我今天看到的这个辩论话题,以及众多HR讨论的观点,似乎已经变成为当权益受到侵害,HR是要为员工代言还是为企业代言,我想这出离了我的本意,也应该不是同一个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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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h+ C' d3 o3 q2 K" }先说价值观的问题,我对HR的角色认知一直是应该在企业里掌握有一定的核心资源、比其他管理岗位更需获得高层信任和支持、且管理素质和意识要更高于其他,因为我们的使命就是要让企业的管理更为规范,团队的成长更为健康。某种意义上,HR的言行更具有代表公司行为的意味,所以身先士卒、和榜样的力量在HR的角色中从我们选择这个职业开始就要认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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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前提下,信任靠什么获得?如果你每到一家企业都一味打着维权和法律的旗号,跟公司的现实状况去对抗,甚至利用HR对法律的熟知,做出一些对企业伤害的行为,我想没有哪个企业的老板愿意给你机会去“改善他们的人力资源管理现状况”,如果连机会都没有了,更何谈我们要为员工维权和声张主义呢?所以,信任来自于我们所表现出的职场态度和口碑,这种口碑的获取,未必是要以牺牲HR的原则为代价,反而更多的来源于我们给每个所服务的企业和员工都带去了我们应有的价值,这两者,未必要取谁舍谁。职业和专业,我想是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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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V- i d) M7 l0 n5 W8 l再回到“当权益受到侵害”,如果这个权益是指“大权益”,即全体员工的切身利益和法律的基本容忍线,比如有同学说的不签合同、不办社保等类似最基本的问题,这样的企业,如果老板的理念已经具有不可教育性,或者说连想要去规范它的念头都没有,也许从一开始就不应该成为我们的选择。如果这个权益是指个别在法规面前的小让步,则要分别对待,企业有运营的实际现状和阶段,完善总是需要一个过程的,如果这个过程中大家所遵从的目标都是一致的,积极的,进步的,HR需要在尽最大可能为员工争取利益的同时,也促进企业的逐步规范,这两者间的互动,也是一家企业成长期间的良性行为。! o. K# B6 c" U
0 f$ ^; G7 a5 g+ F$ V( A以上,是我的拙见,供大家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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