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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邓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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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权益受到侵害,HR应该如何离开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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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2 13:47:25 |只看该作者
我们先来看正方观点:永远不要与你服务过的企业以不愉快的方式离开,HR要视职业口碑为立身之本。 + n. \# y6 _3 A1 k6 w
问题一:永远——时间标准:这太绝对了,至少我们要根据实际情况解决问题;
- t9 E3 ~1 P$ X, c' X' H2 v问题二:不愉快—-离开标准:应该是个人和企业能否接受为标准,而不是愉快不愉快;
# m; F- e( _9 i: w& I问题三:职业口碑——继续的标准:职业继续下去,口碑的确很重要,但是不是唯一标准;
% A, y$ G$ G# K! h0 ~- e- }问题四:立身之本——活着的标准:如果为活着而活着,忍气吞声,息事宁人,没关系。如果我们要想过得更好,用自己的专业找到一个个人和企业都能接受的方式离开,可能更能受到尊敬。
( Y* t  Y$ C  K9 w( c% ~6 Q  A  m& |3 F% L;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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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2 17:07:04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作为HR,还是应该维护企业的权益,不建议采取正面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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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2 17:25:04 |只看该作者
记得一部影视作品中的经典台词是:忍无可忍,无须再忍。权益受到侵害,要看受害到什么程度。类似于未买社保此类行为,从性质上来说并不算严重的权益侵害。而且,HR在入职时应擦亮眼睛,对企业有一定了解,既来之,则应坦然面对其不合法不合理之处。但若真遇无良企业无良老板,面试入职时答应的是一套,而入职后完全是另外一回事,则应另当别论。是否无须再忍,就须视权益侵害的程度来确定。例如,某女性HR朋友入职时,老总答应月薪8000,入职后要求经常陪同招待客人,且无良老板时有性骚扰,该友不从,企业遂以试用不合格解除合同,发工资时居然将8000拆分成固定工资3000+浮动工资5000。此种情形,本人认为就必须强烈伸张,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必再以口碑为重强自忍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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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2 18:15:26 |只看该作者
HR本身的职责就局有双重性,站在公司管理者角度考虑问题的同时也要尽量维护广大员工的利益,HR本身也是企业的员工,其他员工的利益受到侵害我们应该站出来力争,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当然也有权利站出来辩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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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2 20:06:46 |只看该作者
法律方面以法为主,道德方面以企业为主。有漏洞的违例发生在个人身上的要协调维护。
马上要赢,要赢不要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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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3 11:21:50 |只看该作者
真是个两难的选择呀。从感情上说我也愿选正方观点,但现实中,HR很多时候也是深受伤害,也应该通过正当方法保护自己呀!当然,最好是协商,好说好散,万不得以时,也要保护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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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3 11:23:34 |只看该作者
首先要说,我在邓同学的评论中发表的这句话“永远不要与你服务过的企业以不愉快的方式离开,HR要视职业口碑为立身之本”是在代表我作为一名HR的职业价值观,一种职场态度。而我今天看到的这个辩论话题,以及众多HR讨论的观点,似乎已经变成为当权益受到侵害,HR是要为员工代言还是为企业代言,我想这出离了我的本意,也应该不是同一个命题。
" J( k9 _* D6 N/ O0 D* ]
' K& h+ C' d3 o3 q2 K" }先说价值观的问题,我对HR的角色认知一直是应该在企业里掌握有一定的核心资源、比其他管理岗位更需获得高层信任和支持、且管理素质和意识要更高于其他,因为我们的使命就是要让企业的管理更为规范,团队的成长更为健康。某种意义上,HR的言行更具有代表公司行为的意味,所以身先士卒、和榜样的力量在HR的角色中从我们选择这个职业开始就要认命。
9 W; m# E, n) Y/ f9 t+ I1 w& C- y/ h0 j: m! @0 H, |
在这个前提下,信任靠什么获得?如果你每到一家企业都一味打着维权和法律的旗号,跟公司的现实状况去对抗,甚至利用HR对法律的熟知,做出一些对企业伤害的行为,我想没有哪个企业的老板愿意给你机会去“改善他们的人力资源管理现状况”,如果连机会都没有了,更何谈我们要为员工维权和声张主义呢?所以,信任来自于我们所表现出的职场态度和口碑,这种口碑的获取,未必是要以牺牲HR的原则为代价,反而更多的来源于我们给每个所服务的企业和员工都带去了我们应有的价值,这两者,未必要取谁舍谁。职业和专业,我想是根本。
# C  ^* [& c% `5 }6 i- D4 x
8 V- i  d) M7 l0 n5 W8 l再回到“当权益受到侵害”,如果这个权益是指“大权益”,即全体员工的切身利益和法律的基本容忍线,比如有同学说的不签合同、不办社保等类似最基本的问题,这样的企业,如果老板的理念已经具有不可教育性,或者说连想要去规范它的念头都没有,也许从一开始就不应该成为我们的选择。如果这个权益是指个别在法规面前的小让步,则要分别对待,企业有运营的实际现状和阶段,完善总是需要一个过程的,如果这个过程中大家所遵从的目标都是一致的,积极的,进步的,HR需要在尽最大可能为员工争取利益的同时,也促进企业的逐步规范,这两者间的互动,也是一家企业成长期间的良性行为。! o. K# B6 c" U

0 f$ ^; G7 a5 g+ F$ V( A以上,是我的拙见,供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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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一点:如果说权益受到伤害的是HR本人,我想说,要么你选择他就包容他,要么你不能包容就只好“道不同不相为谋”,但我不会拿HR对法律的利器来攻击自己服务过的企业,尤其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因为这个选择从开始就有自己的决定在。还要建议要好聚好散,利益的东西,自己看淡才会举重若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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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3 13:33:49 |只看该作者
每个人不同,每个企业也不同,不同的人遇到不同的企业矛盾的焦点也不同,还是就不同的事情,做出不同的处理方法。法律只是最后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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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3 13:57:44 |只看该作者
面对个人利益以及所有员工的利益的处理方法会不同,但是作为HR代表了公司和行为,当个人的利益受侵害时候“道不同不相为谋”得以解脱。员工利益受到侵害时候寻找较为委婉的手法进行协调。如果单纯的和企业叫嚣,即使企业再无理,受伤的总是“出头鸟”。
简单就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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