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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邓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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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权益受到侵害,HR应该如何离开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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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度伯乐勋章 办公室点名活动小金人 HR的忧伤勋章 中人旗帜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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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3 14:08:11 |只看该作者
HR的能量能有多大,除非全国的HR同行全部站在一起,否则那是以卵击石,劳资双方搞得都不愉快,为员工争取合法的权益是我们HR的本职工作,但是为了HR个人利益而与企业诉诸法律,哪怕胜诉了,也会惹得自己一身骚,不值得,因为整个大环境决定了现在的局势和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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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3 17:29:29 |只看该作者
这不是件绝对的事情,视情况而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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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3 18:18:28 |只看该作者
不是忍耐,而是寻找解决的办法,沟通协调,翻脸或不愉快不是我们最终的目的,但是变成结果就不好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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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4 08:49:25 |只看该作者
一个连自己的合法权益都无法保障的hr,哪个公司敢指望他来保障公司权益和员工权益呢?题目是:严重侵害,说明已经在多方尝试沟通未果的情况下,如果这样还忍气吞声,我觉得这hr也不用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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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4 10:59:36 |只看该作者
HR是在做事,更是在做人,要维护的不只是自身的利益,也是在维护广大员工和企业的的双重利益,这是一个既对立又统一的问题,值得深入去探讨研究,但终归一句话,先做人,然后再让纷繁复杂的事变得和谐统一,这需要一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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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4 11:38:19 |只看该作者
据理力争,友好协商,如果不能说服公司,还是和平离职为好。
HR=Heart Relation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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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4 13:15:34 |只看该作者
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是职业道德的一部分,去企业交恶的方法固然不可取,但若以牺牲良心来换取职业口碑,吾辈不齿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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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4 13:36:36 |只看该作者
作为HR从业者,应该清醒的认识自己的角色,一方面你是雇方权益的维护者,另一方面你又是员工劳动权益的维护者,实现双重角色的平衡是我们一直在努力的方向,其实这个平衡所需要的支点就是双方妥协所达成的契约(包含心理契约)。
. P" {2 C4 r8 {; Q所以HR本身作为雇员,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首先要考虑的是这种损害是否是在契约要求之内的,契约之内是所有雇员都可以接受的,因为这是你在选择雇主时已经接受的,这种时候你的离开不因以此为借口采取非常规的方法离职,按公司正常程序离职;其次对于超出契约之外的侵权方式(比如说克扣工资、性骚扰等等)导致的离职,这个时候也要看您的个人承受能力,可以选择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 U# Y* ]# S* Z& q! K1 k. e
总之,国内法制环境和民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现状决定了很多潜规则的存在,关键是看你的心理承受度,这个度才是你选择何种方式离开的关键决策因素。
故君子尊德性而道问学,致广大而尽精微,极高明而道中庸。温故而知新,敦厚以崇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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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5 08:59:11 |只看该作者
HR本身也是企业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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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5 09:07:18 |只看该作者
如果是这种方式,我会用合法的手段维权,之后写一个合理的方案,分析这样做的风险,怎样会比较合理,告诉他们我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让企业意识到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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