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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扭的瓜不甜,B去意已决,留下还有什么用?何况从这件事也看出了这个人并非大家原来欣赏的那样的人才,或仅是一个有才无德之人,不留也罢。
既然此君非理想中的君子,以前未按规章制度办,现在一切按制度办,该退钱退钱,该还账还账,不见得到这个时候还那么仁义吧。只是伤了这个豪爽善良的老板的心了。
从这个事件的过程中,该公司人力资源部还是比较健全的,但在老板对B的这件事中,人力资源部却缺少了依法管理的主动。按正常的,老板无论怎么支持、推荐什么人,虽可以优待,但不能省略程序,该让签协议的签协议,该写收据的写收据,不是防止这个人有变,更是给老板一个交待,做人力资源的有这个责任为老板处理好这些事,把好这些关,守好这个法。亡羊补牢吧!
至于人力资源部后来搜集的这些证据,B君对公司的种种不满,其实,也正是这个人人品的一个反映,老板、公司各级领导对他不薄,没有十全十美的公司,即使公司有什么不健全的地方,抱怨的也不该是他。他拿鸡毛当令箭,公司也不必与他在这些小事上纠缠。
再次说明,用人先用德,再用才!
本帖最后由 银牛 于 2011-6-10 15:5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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