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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未婚先孕女职工的流产是否可以休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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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12:38:03 |只看该作者
病了就是病了,非要跟计划生育联系起来,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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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12:43:28 |只看该作者
这个我这边是按病假走的,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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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13:00:3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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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13:07:21 |只看该作者
我也是直接冲着答案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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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13:29:44 |只看该作者
学习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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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15:53:21 |只看该作者
到底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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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16:30:06 |只看该作者
正需要此方面的资料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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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O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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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16:55:03 |只看该作者
一 可以享受产假。- ^: `, i! h' Q, H. V. a4 q4 H, k
国家设定产假的目的在于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与是否结婚无关。根据原国家劳动部《关于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未婚流产的产假应参照执行。
; a0 w; ]& E( S5 j) q, B: q- L6 s  S+ c* R4 V
二 不可以享受产假待遇。
) u" I7 }; i* O) G# A9 X; l% T/ j  O产假待遇是生育保险待遇的一部分,是以建立合法婚姻关系,符合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的。女职工未婚的,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产假工资)等(参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等相关规定)。所以在未婚人流的休假期间,公司是可以不发给工资的,具体参看公司/公司所在地的相关规定。
5 d- \: c1 E4 H3 {0 Z. F" b* V' k: x
三 补办有效。
3 i& X( h/ n4 A% q# W( i计划外分娩或非婚生育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但如果依法领取了结婚证,再按生育保险申报流程办理,是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的。3 M' K3 Q5 g/ e& R! Z$ q' ~! R7 [

7 X6 l% u' B* T% \6 F以上,仅供参考。! a* |% m# M; P! t- Q5 _: F
" Z6 C! U' r- P
本帖最后由 TEOH 于 2011-8-15 16:56 编辑
- ^: `! \3 s8 m1 j0 p& t
4 ^* H4 ?0 L9 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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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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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j- ~, p& v/ Z0 V- j
  r! g4 l5 V. s8 n* p5 x2 w个人认为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只是在控制人口,未婚先育不属于这个范畴,所以不算是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那么
* O. V- S  ]4 `+ k4 c4 d: L“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就不成立。" G; k! N0 f6 S, m0 ~  V+ N: T
' z: X5 m' ~8 M
所以如果“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4 N% i9 ], _' \) K6 X2 G
- C* @/ {. r+ M7 ]5 i& b就可以按照这条“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来处理了。, z1 B  X1 j3 M9 ]+ Z- W6 E. C! k7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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