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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未婚先孕女职工的流产是否可以休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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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12:38:03 |只看该作者
病了就是病了,非要跟计划生育联系起来,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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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12:43:28 |只看该作者
这个我这边是按病假走的,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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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13:00:3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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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13:07:21 |只看该作者
我也是直接冲着答案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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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13:29:44 |只看该作者
学习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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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15:53:21 |只看该作者
到底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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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16:30:06 |只看该作者
正需要此方面的资料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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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O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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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16:55:03 |只看该作者
一 可以享受产假。$ i. C+ a: b* G4 a
国家设定产假的目的在于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与是否结婚无关。根据原国家劳动部《关于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未婚流产的产假应参照执行。
. m, H5 ~/ ^& h# ?5 J
) Q/ a( O2 `; q5 s二 不可以享受产假待遇。( j  @7 F7 Z! R/ A3 m
产假待遇是生育保险待遇的一部分,是以建立合法婚姻关系,符合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的。女职工未婚的,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产假工资)等(参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等相关规定)。所以在未婚人流的休假期间,公司是可以不发给工资的,具体参看公司/公司所在地的相关规定。
/ {3 I* h% ~1 U5 d7 c! {2 x  C: Q' k; a6 w- j& m( Q
三 补办有效。
  R* O8 W2 ^8 `8 y计划外分娩或非婚生育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但如果依法领取了结婚证,再按生育保险申报流程办理,是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的。
% V/ ?0 w7 A" }  c
- m& [  [: c2 L& c以上,仅供参考。8 p; w0 G* }" I1 r/ ^/ f, D

2 n; d8 r" c7 C8 R 本帖最后由 TEOH 于 2011-8-15 16:56 编辑 6 P; R% Q: h9 x5 ^9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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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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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t- u4 X* D1 X1 Y- a5 D( Z! }: S* A7 t/ h" ~# H! J
个人认为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只是在控制人口,未婚先育不属于这个范畴,所以不算是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那么2 K" z. |) ^! V2 r  V3 R9 u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就不成立。& H1 s" s+ A! q  q
6 d  ^1 H; d6 q9 `6 ~
所以如果“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 b- o( q3 X6 a) |8 }, |$ U
' x" |0 N" Y; S, _就可以按照这条“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来处理了。
+ ^! V6 |% u" v7 x5 H7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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