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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未婚先孕女职工的流产是否可以休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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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12:38:03 |只看该作者
病了就是病了,非要跟计划生育联系起来,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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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12:43:28 |只看该作者
这个我这边是按病假走的,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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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13:00:3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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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13:07:21 |只看该作者
我也是直接冲着答案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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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13:29:44 |只看该作者
学习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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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15:53:21 |只看该作者
到底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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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16:30:06 |只看该作者
正需要此方面的资料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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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O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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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16:55:03 |只看该作者
一 可以享受产假。
! R1 b' \% M0 V* v国家设定产假的目的在于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与是否结婚无关。根据原国家劳动部《关于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未婚流产的产假应参照执行。
- _% g# F+ u* \( w- G/ }1 o4 `) y+ X# F+ J# t# z( Z
二 不可以享受产假待遇。
, ?; \, h. g# `/ v4 g8 _$ I产假待遇是生育保险待遇的一部分,是以建立合法婚姻关系,符合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的。女职工未婚的,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产假工资)等(参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等相关规定)。所以在未婚人流的休假期间,公司是可以不发给工资的,具体参看公司/公司所在地的相关规定。
! c! w* x& N) d+ }  k
8 g) l0 a6 _$ R" O三 补办有效。
/ V5 \! s, n# o. C计划外分娩或非婚生育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但如果依法领取了结婚证,再按生育保险申报流程办理,是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的。5 p7 m$ d' q! S2 R! |
2 T) f. a7 a  F  l% g
以上,仅供参考。9 V1 w5 t+ N2 C5 v1 r2 C: V- `

- ?- ^' i5 {% Q3 T" r/ _ 本帖最后由 TEOH 于 2011-8-15 16:56 编辑
, i( m; X3 Q* s+ {& A4 O: U% t; N9 K9 P) W  f#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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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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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6 l% A% }9 e
" |0 r) D0 e% N$ k8 L3 Y$ r个人认为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只是在控制人口,未婚先育不属于这个范畴,所以不算是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那么& O) h* M! j# e: W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就不成立。
6 h3 @( S% b9 ~6 c. d0 K# S0 f' N" P, h/ h: i* z0 @6 Y/ Q* R; t
所以如果“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 s/ b4 E8 ]0 N
. I6 H2 K# _2 N( |6 y就可以按照这条“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来处理了。
2 T9 i3 J/ b' d"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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