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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未婚先孕女职工的流产是否可以休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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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12:38:03 |只看该作者
病了就是病了,非要跟计划生育联系起来,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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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12:43:28 |只看该作者
这个我这边是按病假走的,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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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13:00:3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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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13:07:21 |只看该作者
我也是直接冲着答案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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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13:29:44 |只看该作者
学习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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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15:53:21 |只看该作者
到底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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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16:30:06 |只看该作者
正需要此方面的资料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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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O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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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16:55:03 |只看该作者
一 可以享受产假。; N8 \; a8 ]( s% i
国家设定产假的目的在于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与是否结婚无关。根据原国家劳动部《关于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未婚流产的产假应参照执行。' T/ i" Q8 P' s& q$ y. {

% N3 F' m# _, {+ L1 S0 `( X二 不可以享受产假待遇。
% ]0 P- @! o8 V0 d( \产假待遇是生育保险待遇的一部分,是以建立合法婚姻关系,符合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的。女职工未婚的,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产假工资)等(参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等相关规定)。所以在未婚人流的休假期间,公司是可以不发给工资的,具体参看公司/公司所在地的相关规定。$ v! u+ Q1 E. x/ V6 ^6 {

; p8 S* _5 i  }三 补办有效。7 l) a) A% F4 X; B- ?6 f& n; Y0 }
计划外分娩或非婚生育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但如果依法领取了结婚证,再按生育保险申报流程办理,是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的。; a& x7 U9 O% E" k2 \- L3 A

+ i+ D- @& b, P# A5 E9 t以上,仅供参考。; m  D0 r. ~4 m9 u$ D3 F8 `
$ S/ C% @- J+ j6 W" V. T
本帖最后由 TEOH 于 2011-8-15 16:56 编辑
* \7 a9 h  y0 o4 z% G& P* O
+ u; l6 j5 z8 d; y!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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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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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3 K' }. M% ?. w5 b

2 M, P% h6 _8 e个人认为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只是在控制人口,未婚先育不属于这个范畴,所以不算是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那么& }& j# P+ V9 h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就不成立。
' g) d, ]/ k2 o. Z& g! |# u) Q
6 o4 c$ w% ?. w+ @. }3 H" Q所以如果“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 [8 I! m' M4 r$ ^0 t

0 H8 o! X) M3 y+ U& |5 l( j* O就可以按照这条“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来处理了。
9 X) Y/ q" D,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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