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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352 天 [LV.8]以坛为家I  - 注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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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Q上最初解答是这么说的:既然每天工作6小时,则将周日的6小时中的4个小时分别调休到周一至周四的,则周一到周四要相应地减少工作时间,变成该四天每天工作5小时。因此,如果你还是上6小时的话,相当于并没有调休。反正,你前面不少,后面就要算加班。前面少了,就达不到单位的设想。
* \& n" o% g# S3 R" u6 ^' `# a/ M2 R+ \$ l- J, q# \+ S- H
但是,在举了案例之后,我个人觉得:
1 P" c6 s9 t9 J9 ^( X3 q1、该司的制度并不是规定一周上7天班,而是上6天班,而且不超过日8小时,周40小时,因此,制度是合法的。
5 o X9 a9 P2 D6 ~0 c1 |. K$ ^2、在制度合法的前提下,单位安排员工周日加班是可以的,当然,名义上要征得员工的同意。当然,最好不要超过月36小时。其实,超过36小时了,那只是行政监察的问题而已,不是说超过36小时就违法,超过的工时就无效了,超过的工时还是有效的,会被认定为加班工时,但是,行政部门可以进行处罚。
! V6 h( O& N6 t8 X5 e d- y) F: U3、所以,单位按照所举的案例那样操作了,唯一的障碍就是:周日安排的加班能否分散调休。法律上,并没有限制单位一定要对休息日的加班进行集中调休,因此,个人觉得,单位这样的操作下来,每周的加班工时可以只认定为2小时。% p- c3 C% q8 h3 l) V9 g
! D* D) g/ I% P+ Y+ w! m) f& t个人观点,并不一定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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