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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锡城风 于 2011-11-18 20:04 编辑 7 p3 P6 e0 x, h( ~1 Y& ^/ w
/ {; t% o: r: f+ N) C4 p 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有时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是不可避免的,也是比较常见的劳资纠纷。1 P6 c: D, P" d5 [1 h. F
1 `. I7 h# z6 N) Q4 E) T. L 一、定义。( T; l! ^1 L3 I8 `0 r0 G
加点: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 加班: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进行工作。 ! H7 O. a4 ^ {: p/ I- `
二、基本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3 O% }; w; @9 l! f; ~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 }/ M0 @" ^6 w0 T5 h$ r' w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 e! A$ S' T, h9 `$ t/ R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三、平时及休息日加班未调休、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倍数。 原劳动部综合计划与工资司负责人就颁布《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答记者问(刊登在1995年2月2日的《中国劳动报》第一版)时指出: “凡是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而不能补休的,以及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均应按《规定》另外支付劳动者150%、200%或300%的工资。” 因此,企业支付职工加班工资中都不应包含正常工作日的工资。 $ i6 |9 g7 q$ X2 X6 g, Q
存疑之处: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有这么一点: 《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 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 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注意用词,对于平时加点和休息日加班,用的是“应支付”;而法定假日加班用的是“应另外支付”,出于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和严谨性考虑,不知道是否能理解为平时加点和休息日加班未调休的的加班工资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工资;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不包括正常工作日工资在内,属于“另外支付”。 3 r$ @- m( X0 R# e$ O# z
四、计算基数 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也是一个争议很大的、地区性质明显的问题。 对于这个计算基数的表述可谓五花八门: 1、《劳动法》第44条——“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第3条就“正常劳动”作了明确定义,所谓“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 V" C' D S) {2 L4 N5 |4 i) `) A/ X 2、《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4条—“ 本条例所称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第18条——“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2 R5 |& }" n" {- h( b# c
3、《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44条——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本条的“工资”,实行计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
/ x# m: e1 B7 j4 I, u, A% H 4、《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1条明确规定:《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第2条规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在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 ; x4 V, K$ O# y8 G
5、《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9条——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 V! _& S9 u. K. i0 z0 O" A 6、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8条——“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2 L* a! A% z/ n' \. [* m
7、《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0条——“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Z2 i% {1 p$ G# z p% t9 |: ]/ c; U! 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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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和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劳动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约定的,按照该劳动者加班加点发生前或休假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确定,其中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实际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约定工资支付标准,也未实际发放工资的,按该用人单位相同岗位人员同期平均工资确定。 + {, S- G5 r" N3 s7 i a
9、《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 Z# a% R, [' `. U 一、劳动者加班工资基数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协商确定,但应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折算数。 二、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实际工资额高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额的,加班工资基数应在劳动者本人上月实际工资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范围内商定。 三、劳动合同无约定工资的,应以劳动者本人上月实际工资为基数。 四、实行计件工资的,以法定工作时间的计件单价为加班工资基数。 五、加班工资基数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应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加班工资基数。
2 k; O, i. c) x( S 关于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的确定,实务中一般有这么几种方法: 1、以每月固定发放的项目作为计算基数; 2、统一以劳动者每月全部工资性收入的70%作为计算基数。 3、区分打包工资、结构化工资等不同劳动报酬支付形式,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
: n* A9 s( z7 r& O 五、追索加班工资的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原则上,追索加班工资举证责任在劳动者,除非劳动者能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 但个人认为,由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因此,劳动者追索两年内加班工资的,应由用人单位提供工资支付相关备查凭证;劳动者追索两年以上加班工资 的,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承担举证责任。
/ u. f& ~. T# X6 Q0 B( c 六、仲裁时效 加班加点工资毫无疑问属于劳动报酬。因此追索加班工资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l- p0 l0 c- x' |
综上, (一)用人单位1 m. l3 @) r# I8 k
用人单位应健全规章制度,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加班的审批制度和程序,并规定未经审批在单位延长的时间,不应作为加班计算,并尽快建立劳动者定期对考勤表的确认签字制度,以避免发生劳动争议。 (二)劳动者 应注意保留和获取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以及其他能证明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 H0 J1 H0 ^4 r, }6 J1 H7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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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注意法定节假日工资计算: 法定节假日是包含在每个月计薪天数之中的,因此在以21.75天为计薪天数时,计发正常薪资相当于已经发了100%,另外应该再须计发300%的加班费。 也就是说,法定节假日当天上班,其实是拿了400%的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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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计薪天数=(总天数-休息日)/12=(365-104)/12=21.752 n$ ~. U. L, @: C; _
月工作天数=(总天数-休息日-法定节假日)/12=(365-104-11)/12=20.83( K- X/ B6 x9 ]* a- j z5 v8 D
由上面两个公式可知,月计薪天数是包含法定节假日的。 & h. X0 a6 U9 }
以上只是本人的一些总结和看法,欢迎大家使劲拍砖,也希望大家多多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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