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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景逸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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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员工提前三十天向单位提出离职引发的案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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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9 10:36:24 |只看该作者
其实这个也要看员工在离职申请中标明的离职时间,双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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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0 16:44:55 |只看该作者
这个员工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30天通知单位辞职,他有权工作到最后一天(也就是30天之后),单位无权让这个员工提前走人,否则就构成违法解除。如果按照楼主的意思任由员工仲裁,公司输掉这场的官司的可能性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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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zthyq  看来你要好好学习学习。  发表于 2012-3-21 10: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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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1 16:41:19 |只看该作者
“fzthyq  看来你要好好学习学习。”" M7 @( p; [4 R8 w2 o  M3 p
我觉得fzthyq版主你应好好学习学习,对本案而言,我认为如果员工辞职时标明了立即走人,企业当然有权批准要求其马上交接走人;但是如果其没有标明离职时间或标明了一个月后离开,企业无权要求其马上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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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 09:02:05 |只看该作者
我也认识30天是企业的权利,公司在30天之内找人接替工作后,公司有权在这30天内的任何一天让你离职,但不能超过30天,30天过后,即使公司没有让他离职,他也可以离职
努力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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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5 16:52:02 |只看该作者
原则上是提前三十天申请,一般离职的申请里面,是有一栏特意要员工自己注明离职日期,或者是最后工作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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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5 17:09:27 |只看该作者
通常我理解的是,员工遵守提前30天提出申请 ,企业有时间找人。但一旦找到人,就可以和员工办理交接,然后员工走人。 通常也是这么执行的。) j3 y% R( A$ Z( U+ k
& S: {7 N( [" z
但看了案例后,发现里面可能有隐患。( \1 [+ I$ J3 r- l  n/ z( z; r2 B

2 r# d6 {$ Z* K3 F# x因为通常的理解,可能隐含一层意思,就是提前申请 和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申请是强制的。双方协商一致就属于灵活处理的。$ y0 J8 T2 N/ u- U

( q: {% x) b3 I但若是没有协商一致呢?  若真有那个别的员工,就认为,我29日要回老家,出于法律规定,我提前30天通知你单位。但 我这30天还需要在你这工作能挣点零花钱。 ---这种情况,是不是就属于需要双方协商一致了?协商的结果就是该员工提出辞职之日起再做够30天。 然后劳动合同解除。% E4 n9 c" Z  O

0 t9 r4 T! K) i( K4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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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逸轩  关键点就是前提没有协商,员工提出了,部门就批了,结果跟员工没想到立刻就批准,所以反悔了  发表于 2012-5-10 16: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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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t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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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5 17:16:53 |只看该作者
hr163mail 发表于 2012-4-5 17:09
9 e( D9 r1 O6 Y% J通常我理解的是,员工遵守提前30天提出申请 ,企业有时间找人。但一旦找到人,就可以和员工办理交接,然后 ...
+ M5 y* G! N9 V; w/ l
是啊。有好多地方说了不详细的。看了都头大。
为了大家,小家,妻儿老小,而坚持不泄的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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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5 21:38:25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按劳动法来讲,如果遇上这样的员工,与其白让他拿十多天工资不如让他在公司再继续工作一个月,毕竟是老员工更熟悉业务流程,给公司更充裕的时间找适合的员工,进行工作交接更为恰当,这样员工既不会在这个方面有错误理解,也对公司部门的运作更为有利,而且如果员工再仔细查劳动法发现,如果公司辞退员工,应该赔偿员工一个月工资且必须提前三十天告知,这样又会混淆不清,辞职是员工提出的。如果发生纠纷就太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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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申请单上注明实际到哪一天离职,那就定下来了,如果公司在这之前让员工走人,员工不走,那就是公司的错了,是要赔偿的,既然离职日期定下来了,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提前走了。那假如员工在和公司口头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申请表上的离职日期前走了,然后反过来去告公司,让公司补够到申请表上的离职日期的工资,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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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6 16:26:30 |只看该作者
我谈谈我的看法4 F, B: Z$ u, i% A0 J- s& |# X% l
0 R' L% J* B6 W  T
员工提出辞职,即被认为是向单位发出了终止劳动关系的请求,单位可以立即同意员工的请求,立即终止劳动关系,也可以要求员工等30天后再解除。只有当企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才必须给予员工30天的缓冲期。所以,本案例这个情况,只能是看企业是否需要和谐的劳动关系了,如果企业说不需要,那就立即让员工走人,谁也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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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逸轩  说得没错,现在我们开了这样的头儿,以后要是有人效仿就麻烦了  发表于 2012-5-10 16: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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