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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景逸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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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员工提前三十天向单位提出离职引发的案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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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 17:12:02 |只看该作者
真是本末倒置了!不过提出来还是挺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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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 21:56:26 |只看该作者
员工的离职表格上添加一栏:拟离职时间,双方协商解决就行了,没有必要整的那么复杂。
有的时候蜷下身子,等待的却是能量积蓄后的纵身一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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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 08:22:12 |只看该作者
既然工作已经全部交接,已停止工作,那还有必要再等一个月吗?
0 [3 u. N) K# a- ]如果是流水线工种,你今天提出辞职,公司当天找到人员替代你的工作,难道不成你在接下来的30天里,两个人做同一份工作?  {5 O/ h& x; _8 D3 \2 c5 Y# Z'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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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6 11:16:44 |只看该作者
多发的钱不属于赔偿金范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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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6 14:04:44 |只看该作者
受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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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6 14:39:37 |只看该作者
规定提前三十天系保护企业,好有时间找人。企业可在收到员工辞职信后马上要求其离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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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6 14:44:28 |只看该作者
其实弄了申请时间,计划离职时间,这两个有申请辞职人员填写并签字,再加个离职执行时间(也就是实际上离职时间),有以下几种情况,如我2月2日申请,申请离职时间是2月8日,但实际工作还没有交接,做为公司方,我需要你交接好才放你离开,反正一个月期限还没到,要钱就好好做好交接工作,这行就有可能托到2月15日,这个就是离职的执行时间,有些会提早,你工作的很好,你申请是2月8日,但工作早已交接完毕,且另外一家公司也在等你,通融些,就放你早点走。这里的一个月不是固定死了的一个月,只是一个公司不得违反的一个上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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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7 10:38:51 |只看该作者
提前30天是法定的.
5 q1 r9 {" G8 L; w具体双方可协商.- I: w. e4 p- ^9 b4 U) f& w
协商不成,按法定办理.
. m, F, Z; P) c7 {. z/ }/ \% F7 u; K% p9 h; \8 H$ k-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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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7 14:52:02 |只看该作者
这个应该就要看她离职时间写的什么时候,是给出一定时间范围,还是确定日期,另外公司是否同意了,如果双方约定,那当然就按约定来了,我到是觉得这名员工没做错,
不要虚掷你的黄金时代,不要去倾听枯燥乏味的东西,不要设法挽留无望的失败,不要把你的生命献给无知、平庸和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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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7 18:03:15 |只看该作者
提前三十天的受益者是公司,属于公司享有的权利,但是公司可以放弃这个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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