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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劳动仲裁方面的知识可以说是零的水平,仅限于观看学习。但本人对这块儿非常感兴趣。打算多搜集些案例,见多识广后,把别人的知识系统地汇总一下变成我自己的知识。
下面我就对这个案例以申请人提出的4个要求发表一下我个人的看法:
(1)从员工签字的《解雇通知书》,我认为企业不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属于由用人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的。故否定了申请人提出的第二个要求,违法解除赔偿金27232元,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数额见最后。
(2)申请人提出的第1个要求和第3个要求都涉及到提成,可以合并在一起。我个人认为因员工在《解雇通知书》上签字认可“业务提成经双方核对,一致确定业务提成为:3202.77元“,跟后来提出的要求矛盾,应以签字版为准(既然签过字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公司支付业务提成3202.77元,是没有问题的。假设员工没有签字,现提出这个要求是合理的。
(3)2011年年终奖10000元,因员工本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发了年终奖,我个人认为此条不被采信。员工手册中有年终奖这个是没问题的,但它的发放是有前提的,公司根据效益和员工表现来决定发放年终奖。
(4)2012年1月13日解除劳动合同,未解除前员工有权利享受公司发放的年终礼品福利。公司可以补发实物礼品或折算现金给员工。
(5)公司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是(基本工资6800+员工离职前12个月2011年1月-12月的平均提成数额为2717)*2;另补发提成3202.77
我不太确定2010年终奖是2011年1月发的还是2010年12月发的,如果是1月发的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把2010年年终奖也考虑进去的。
补发的提成按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以内的按规定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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