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安安的爸爸 于 2012-4-24 23:07 编辑
前言: 这是笔者4月13日审理的一件劳动案件,这个案件后来是调解结案的(嘿嘿,作为仲裁员,俺目前审理的劳动案件,只有2件是裁决结案,1件是申请人自动撤诉结案,其他的10多件均是调解结案。这个调解率还是蛮高的)。这个案件开庭审理完的当日下午,笔者提供该案件在某HR交流群里进行讨论,当时觉得该案例相当简单,大家应该很容易分析的,但发现众多的HR似乎遇到实践的案例了,有手足无措的感觉,觉得案件提供的条件太多了,不知道应该怎么下手,遂写就本帖子,希望可以通过抽丝剥茧的方式让大家知道如何分析具体的劳动争议案件。
申请人于2月27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1、支付2010年12月至2011年11月的25%提成7278.95元;2、违法解除赔偿金27232元;3、2011年12月提成1000元;4、2011年年终奖10000元;5、2011年年终礼品折算200元。
申请人的理由是:2011年11月30日,公司以申请人不服从新的工资分配方案为由辞退申请人,申请人向福田劳动信访,经多次调解,申请人多方让步,最终于2012年1月6日达成解雇协议,但事后,公司没有及时支付费用,经多次催促后,公司才于2012年2月发放了13600元补偿金和3095.17元提成。认为公司没有严格按照解雇协议赔偿,所以,现在要求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赔偿。
经查: 申请人是2010年4月1日入职公司担任采购一职。申请人的月收入是基本工资6800+提成工资。2012年1月6日,公司向申请人发《解雇通知书》:因你所在部门严重亏损,无法完成任务,经协商一致,一致同意于2012年1月13日解除劳动合同。你的经济补偿金是2个月的工龄补偿。(业务提成经双方核对,一致确定业务提成为:3202.77元)申请人在《解雇通知书》的员工确认栏:有签名。
公司于2012年2月5日和15日发放了13600元补偿金和3095.17元提成(已扣除税款)。
关于2010年12月至2011年11月提成,公司先发75%,25%一年后发放,25%部分是7278.95元,该部分金额未发放。
关于2011年12月提成,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提成数额,是估算1000元的,但要求公司提供出其提成数额的证据来。
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公司根据效益和员工表现来决定发放年终奖。公司称2011年没有发年终奖。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发了年终奖。但认为员工手册中有年终奖,而且,2010年的年终奖是10000元。因此,2011年的年终奖要求按照10000元予以发放。
公司提供了提成计算表:显示,2010年12月至2011年11月未发提成数额是7278.95元,扣除存货的扣款后,应支付的提成是3202.77元,公司认为该数额与《解雇通知书》的数额一致,而且员工确认了《解雇通知书》上的数额。申请人确认未发提成数额是7278.95元,但不认可公司要求员工承担存货的扣款(也就是采购了因各种原因被退货或销售不出去的存货损失)。
关于解除合同赔偿:申请人认为是公司违法辞退,要支付赔偿金,计算公式为(基本工资+月平均提成工资)×4。申请人提交了单位出具的《告知书》,内容为:公司决定对你所在的部门实行绩效工资制度,请你在接到通知后于2011年12月30日到人事部办理相关手续,未按期到者,公司视为自动离职。公司认为是协商一致解除,计算公司为基本工资×2。
关于年终礼品折算200元,申请人认为公司没有通知她参加年会发放的礼品,以及元旦的礼品未发放给她。但员工无证据证明礼品价值是200元。
另: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提成数额为2717元。
二、案情分析: 分析劳动案件,首先将申请人的请求进行归类:比如:本案件申请人的请求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劳动报酬和福利(包含了提成、年终奖、年终礼品);二、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金。
其次呢,就分类所涉及的具体事项进行逐一分析。
比如:我们先分析: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也就是申请人的第二项仲裁请求。这个补偿,要不要给,是按照违法解除来裁决还是协商一致来裁决,计算基数是怎么样的?
一般分析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事宜,首先要弄清楚这个解除情形是怎么样的。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五类:1、由用人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6条),此种解除情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2、劳动者有过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9条),此种解除情形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3、劳动者非过错性,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0条),此种解除情形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4、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1条),此种解除情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5、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此种解除情形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两倍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87条)
回到本案,我们就要看,这个案件中的解除情形到底属于上面我们所说的第几种情形?首先员工说单位违法解除,但员工并没有相关的证据(案件中员工只提交了一份《告知书》,个人认为根据内容,该《告知书》无法证明单位违法解除的事宜。退一步说,即使认定了《告知书》可以证明单位违法解除,但2012年1月6日,申请人在劳动部门的调解下,已与公司达成协议:2012年1月6日,公司向申请人发《解雇通知书》:因你所在部门严重亏损,无法完成任务,经协商一致,一致同意于2012年1月13日解除劳动合同。综合这样的材料,可以得出结论:本案的解除情形属于由用人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应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符合客观事实,不应支持。
这里呢,就遇到一个问题:如果劳动者认为是违法解除,要求支付赔偿金,但事实并不是违法解除,而是合法解除,只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对于劳动者的请求,应如何处理呢?到底是仲裁员主动调整劳动者的请求事项并作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裁决呢,还是劳动者要求赔偿金,无事实依据,予以驳回,而鉴于劳动者并未要求经济补偿金,属于不诉不理,所以,也不裁决经济补偿金呢?
这个问题,在 2011年11月的《2011年全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得到了解答: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在申请仲裁和诉讼时要求支付赔偿金的,各级仲裁机构和法院应认定用人单位的解除或终止行为合法,同时依职权直接将劳动者的赔偿金诉求变更为经济补偿,依法计算劳动者应得的经济补偿金额。
因此,案件中,用人单位应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员工在单位的工作年限为1年零8个月,应支付2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这样,又引发了一个问题:单位已经按照员工的基本工资6800元为基数,支付了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了,那么,这样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是否足额了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以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这里的工资,包括了加班费、年终奖或年终双薪、提成、奖金等在内的,因此,用人单位仅按照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未包含进员工的提成,属于不足额支付。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提成数额为2717元,因此,用人单位要补足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为:(6800+2717)×2-13600=5434元。
接下来就是分析劳动报酬和福利部分了。我们可以先选择福利部分,也就是员工的第5项仲裁请求:2011年年终礼品折算200元。其实处理员工的该项请求倒挺简单的,那就是要看员工是否有证据证明单位应该给他发放相关的年终礼品以及发放这些年终礼品的价格是多少,很显然,在本案中,员工并没有提供出相关的证据来,所以,这项请求,得不到支持也是显而易见了。稍微拓展一下,如果员工有相关充足的证据证明,单位应该给他发放相关的年终礼品,以及这些礼品的价值,或者单位确认了这些事实的话,那么,这项请求,作为员工的福利部分,应该可以得到支持。
关于员工主张年终奖的请求。我们要知道,年终奖的举证责任是如何分担的,这样,结合举证责任分配的认定,就可以判断是否可以支持员工的该项请求了。
首先,应该由员工对单位应发放或已发放年终奖的事实进行举证,这一点举证责任,员工可以通过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有约定或员工手册有规定(每年应发放年终奖)或用人单位发放2011年年终奖的相关通知甚至于证人证言(已发放年终奖)等方式予以完成。如果员工完成这一点举证,证明单位应发放或已发放年终奖了,那么就轮到由单位来举证证明员工是否有资格获得年终奖以及员工的年终奖是多少。
本案中,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公司根据效益和员工表现来决定发放年终奖。这样的规定并不足以证明在2011年度公司应发放年终奖,因为,决定发放年终奖的一个条件是公司根据效益来看,而且是否发放,是由公司来决定的,否则,单位的效益不好,还要求单位发放年终奖,也不合常情。另外,员工也没有其他有效的证据证明公司已发放了2011年度的年终奖。加上公司在庭审中声称2011年度没有年终奖,因此,员工要求发放年终奖的举证责任并没有完成,故对员工要求2011年度年终奖的请求不应支持。
深入一点,如果员工对其第一点举证责任已经完成了举证,比如: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有约定:公司每年度末都发放年终奖给员工,那么就由单位提供证据证明:结合单位的效益以及员工的个人表现,该员工的年终奖数额是多少,单位举证不了的,则采信员工的主张,认定单位应按员工主张的金额支付年终奖。
关于员工要求提成的请求,我们先分析2011年12月的提成。
员工的观点是认为有关工资的举证责任在于公司,提成是工资的一部分,因此要求公司提供出其提成数额的证据来。
员工的观点是否正确呢?
深圳市关于提成的司法口径是:劳动者主张提成的,由劳动者对提成的条件和已经成就了提成的条件进行举证,比如:劳动者应提供证据证明,提成条件是:每完成多少钱销售额,按回款额的百分之几进行提成,劳动者还应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回款了多少钱了,其已经符合提成的要求了。这样子,劳动者的请求才可以获得支持。
但是,在本案中,员工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提成条件和其已经成就了提成条件了,因此,对于员工2011年12月提成的请求,不应支持。
至于 2010年 12月至 2011年 11月的提成,可以得知的事实是: 1、单位已经支付了 75%的部分,剩余 25%的部分还未支付,这一部分金额是 7278.95元。 2、 2012年 1月 6日,双方一致核对后,确定提成数额是 3202.77元。该核对有员工签字确认。
很显然,上面2个事实是自相矛盾的,事实1说明员工的未发提成是7278.95元,事实2说明员工未发提成是3202.77元。对于事实2,单位还做了进一步的说明:2010年12月至2011年11月未发提成数额是7278.95元,扣除存货的扣款后,应支付的提成是3202.77元。
应如何认定这2个矛盾的事实呢?
首先可以确认的事实是:单位未支付2010年12月至2011年11月的提成数额是7278.95元,这里面扣除了采购了因各种原因被退货或销售不出去的存货损失后,剩余的金额是3202.77元。
那么是否应该由员工来承担存货的损失呢?如果应该的,则可以认定未发放的提成数额是3202.77元。
由于单位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要求员工来承担存货的损失的依据,而且,员工对此说法,也未予以确认,因此,不应该支持单位的说法:由员工来承担存货的损失,这个损失应该是单位的经营风险,由单位自行承担比较合适。
那么,又如何认定员工于2012年1月6日签字确认的提成数额3202.77元这个事实呢?
应该说:有充分的证据(公司确认的提成表)证明2010年12月至2011年11月的未发放提成是7278.95元,因此,虽然双方于2012年1月6日对提成进行了核对,确认提成数额是3202.77元,但是,这个经双方确认的数额是错误的。故认定未发放提成的数额,应以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数额为准,也就是7278.95元。(简单举个小例子:有充分证据证明单位给员工实际支付的月工资是10000元,但是双方签字确认的工资数额为每月5000元,在认定员工的工资数额这个事实上,还是应该以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实际支付的数额为准,而不应该采信双方签字确认的工资数额,因为,足够充分的证据推翻了双方签字确认的数额是不准确的,是不应采信的)。所以对单位有关未发放的提成数额经双方确认为3202.77元,该数额已经足额支付的辩解意见,不应采信。单位还应支付的未发放提成数额为:7278.95-3202.77=4076.18元。
综合上述分析,对于员工的五项请求,可以支持的是:用人单位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差额5434元;用人单位应支付2010年12月至2011年11月的25%未发放提成数额4076.18元。对于员工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11年12月提成、2011年年终奖、2011年年终礼品的请求,应不予支持。
隐藏的内容打算写点评价各方当事人的表现以及各方在这个案件中需要注意和完善的细节。
《怎么回到从前》
---演唱:书闻
---2012/4/23
幸福随风飘落,凋谢成伤心的季节,没有了你 再美的风景也与我无关。
2012心底最无助的呼喊《怎么回到从前》
用最深情的声音诠释,回忆里那些曾经美好的画面,那些甜言蜜语,那些从前的日子~~~
和你一起去追寻一直想要的答案。
让我们心碎的醒来,用耳朵告诉他,怎么才能回到从前······
徘徊在心碎边缘
泪遗忘在昨天
寂寞吞噬着眼泪
注定与你缠绵
随风飘落的黄叶
是伤心的季节
心中依然在思念
你的蜜语甜言
想起曾经把你的手牵
想起曾经美好的画面
如今慢慢开始凋谢
化成一片云烟
要怎么才能回到从前
让我可以再多爱你一点
不要继续让我在爱河里长眠
要怎么才能回到从前
可以让你再回到我身边
不要继续让我再为你失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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