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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30 天 [LV.5]常住居民I - 注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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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Angelliu88 于 2012-8-24 09:55 编辑 9 W$ Y+ d9 _- f( ^7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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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2009年12月17日,某派遣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派遣服务协议”,该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约定“派遣员工在甲方(A公司)工作期间,由乙方(某派遣公司)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该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约定“乙方根据相关规定为派遣员工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单位应缴纳部分由甲方承担”;该协议第九条第(一)款约定“本协议有效期从2010年1月1日起,到2011年12月31日止”。某派遣公司与曾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书”,该合同书第一条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该合同书第六条第一款约定“甲乙双方(甲方即某派遣公司,乙方即曾某)和用工方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和福利的规定”。
* ^2 o8 v" _* L, l+ S2010年1月1日,曾某开始到某派遣公司工作,某派遣公司派遣曾某到A公司从事驾驶员(送货)工作,某派遣公司未给曾某办理社会保险(含职工医疗保险),每月以现金的形式发放给曾某社会保险费。2010年4月7日,曾某发生脑溢血到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共计22,822.42元。
& J# {6 Z) Z8 ^5 A4 X4 I& C1 ?2010年5月31日,曾某向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派遣公司、A公司共同支付医疗费23,111元。2010年6月30日,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某派遣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某县法院。某县人民法院判决该派遣公司支付给曾某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的医疗费损失13,376.19元。派遣公司不服判决,向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中,经调解由某派遣公司支付给曾某不能报销的医疗费10,000元。
! h+ q) c P* s; h4 \' Q/ W* x5 p" |后某派遣公司认为,由于A公司未按照合同的约定为曾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此给某派遣公司造成的损失应该由A公司承担。某派遣公司于是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某派遣公司损失10,000元。% F. ?) K: D; v' z W2 G! I0 s
A公司辩称:曾某系某派遣公司的员工,为曾某办理社会保险是某派遣公司的义务,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某派遣公司的诉讼请求。
5 D0 _/ r+ V0 ^+ R8 \" Q9 ]: _/ F4 _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某劳务派遣公司的诉讼请求。: c! B. g; M3 ~. T8 h9 ?- f
解: 本案的法律要点是:
3 O) v- h7 b0 S' g- O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c) L/ b, u1 |( y6 ]# p
本案中,法院认为:8 N) M% [( X/ n6 ] r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7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第10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此可见,缴费单位是否为职工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是职工能否报销相关费用的唯一条件。
" i( }5 r6 u) S; N2)本案中,曾某与原告某派遣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是该公司职工。该公司应当为曾某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对曾某因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所造成不能报销医疗费的损失理应由某派遣公司承担。至于原告某派遣公司与被告A公司约定曾某的社会保险费单位应缴纳部分由被告A公司承担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作处理。故原告某派遣公司要求被告A公司承担此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t9 S9 Q+ ?2 N" H* A, ?' H
操作提示: 1)劳务派遣公司与派遣员工之间是劳动关系,向员工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保是其法定义务。5 i1 i2 Y; o$ u1 H3 T1 G
2)在实务中,有的劳务派遣公司常常强调“代缴社会保险金”。为防范劳务派遣公司规避风险和推卸责任,应在劳务派遣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务派遣公司必须依法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保;同时,约定用工单位对以上事项的检查权以及发现问题的处理机制和责任承担。
8 L2 w( {4 A3 s3 ]3)如果由劳务派遣机构缴纳,用工单位应当按照派遣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将派遣员工社会保险费等费用支付给劳务派遣组织,确保派遣员工社会保险待遇等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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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W% U) H# L; M, @ P# }9 I6 q6 s来源于《劳动法U问易顾问软件》——北京易中创业科技有限公司7 S5 g3 R! F) r1 e* @;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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