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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Angelliu88 于 2012-8-24 09:56 编辑 # J* O, J/ ?0 Y8 t
- y/ K2 y( u( \$ g& [. S% [* C例: 2001年10月30日,A公司设立登记, 2002年6月1日,李某某与A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一份,约定自2002年6月1日至2003年6月1日,李某某在A公司从事临时工驾驶员。合同到期后,双方均未续签。2007年12月25日,A公司与案外人B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一份,约定自2007年12月28日至2009年12月28日,B劳务公司根据A公司的要求,向其派遣劳务人员。2007年12月28日,李某某与B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从事驾驶员工作,劳动合同期限自2007年12月28日至2009年12月27日。李某某在C公司某工区一直从事驾驶员工作。2010年1月15日,李某某自B劳务公司领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709.82元。
! `. |# W) z& i2010年1月李某某以A公司、C公司某工区为被申请人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2010年4月15日,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驳回申请人的各项请求。
9 Z1 P4 a$ Q# K* f# A0 V. W! ?李某某不服仲裁裁决,认为其与A公司有书面合同关系,与C公司某工区有事实劳动关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补发降温费4,680元、烤火费1,720元等。
9 B. X) P8 Y+ L9 MA公司以李某某系B劳务公司的员工、与我公司无劳动关系为由进行答辩。
' J3 t8 B5 U; m! dC公司某工区以李某某不是我们单位的职工、只是被派到我公司开车、与我公司无关为由进行答辩。
6 w9 y% p @% J: _# g; l& @原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这一权利的基础是劳动关系。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2007年6月1日,李某某与B劳务公司形成劳动关系,2010年1月15日,李某某也已经自B劳务公司领取了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自2007年6月1日至2010年1月15日,李某某不可能与A公司、B劳务有限公司同时存在劳动合同。因此,根据劳务派遣协议,A公司只是李某某的用工单位,与其没有劳动关系。作为用工单位,A公司应当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但李某某现无证据证明A公司未给付降温费及烤火费,故李某某对A公司的诉讼,不予支持。
, R" d; m) O. |! F$ u对于李某某诉请的C公司某工区,C公司某工区无独立法人资格,也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因此,李某某对C公司某工区的诉讼,亦不予支持。李某的各项主张,可待证据充分后向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的单位主张。遂裁定:驳回李某某的起诉。
1 p8 v- l$ P. T: [李某某不服上述民事裁定,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 _' n7 ]& W/ @ T
A公司辩称,上诉人与我单位没有劳动关系,其与B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 p( ]9 {* c% x' z3 t
C公司某工区辩称,李某某是A公司安排过来的,不是我单位职工,故请求驳回上诉。) G. B$ v- J, |5 T& x
二审法院经审理,撤销了一审判决。
' U7 y& o6 ?6 o5 w解: 本案的法律要点是:
( b- z7 \$ b0 e4 W' O1 v劳动者的相关福利待遇应该由实际用工单位来支付。+ p) t. i3 Z& a# o: u
二审法院认为,2007年12月25日,B劳务公司与A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2007年12月28日,李某某与B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12月28日至2009年12月27日。李某某一直在C公司某工区工作,但该单位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而A公司和B公司之间签订有劳务派遣协议。故应当认定李某某在上述期间与B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与A公司存在劳动用工关系,C公司某工区无非是李某某的一个具体工作地点。A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当支付上诉人加班费及相关福利待遇。' \9 P# ]% Z4 P6 C8 b- x; c
操作提示: 1)被派遣劳动者的待遇,如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绩效奖金,岗位福利等待遇,以及日常管理考核、技能培训、加入工会和工会经费提取等事项,主要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但这种约定不能是随意的,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7 L" E& E- n3 q* U4 l
2)用工单位在日常支付福利待遇时,假如处理不当则易引起纠纷。虽然劳务派遣员工不是用工单位的员工,但是由于《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了用工单位应当直接向劳动者承担的若干义务,如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等,用工单位也应当针对派遣员工建立一套完整的工资福利制度,做到同工同酬、标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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