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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安安的爸爸 于 2012-8-30 18:49 编辑 $ `7 K, |$ `6 z) `
上善若水2010 发表于 2012-8-29 23:21
* m+ |1 k3 r0 l# _真的够复杂,看了两遍还是有很多不解的地方,这得累坏多少脑细胞啊,保重啊,安爸。1 B" ]2 G, y& h
第一次听说关于南北派 ...
; I) E/ `1 I) n. ?, r! y2 u1 ]4 Q7 W
很多不解的地方,我看了一下大家的回复,可能多数都在加班这一块,所以,就一号民间粉丝的帖子,做一个解释说明。
- s" o P+ O% @, _& }6 J对于申请仲裁两年前的加班费,应该由员工对其存在加班的事实举证,这个案件中,员工提交的是《工作电子邮件》,一来,该电子邮件是英文的,没有提供中文译本,所以,不采信。另外,员工也没办法证明其提交的《工作电子邮件》是真实的。于是,不采信员工所主张的,其对两年前存在加班的事实。
$ j* P4 k1 @, D+ {至于2年内的加班费。员工提交了电子机票、《深航飞行航班记录》来证明,电子机票显示员工在工作日坐飞机往返广州及越南。员工主张,比如:我周四从广州去了越南,周二从越南回广州,因为在外地,这期间,周六日我是在工作的。对于这个观点,我的意见是:鉴于单位不承认员工在出差外地期间的周六日还要工作,员工也没办法证明你周六日工作了,所以,对于这样的出差期间的休息日加班,我是不采信的。《深航飞行航班记录》显示员工在工作日及9个休息日有乘坐飞机。单位确认员工这些乘坐飞机是为了出差,所以,我首先采信了员工在9个休息日坐飞机出差属于加班,因为考虑到航行的时间以及等机、以及赶路去机场或从机场回家的时间,我觉得一天算5个小时,也算是合理的,因为是从苏州坐车去上海,在上海等机、从上海坐飞机到深圳,从深圳机场回家,这些,我估算了一下,5个小时应该是绰绰有余了。所以,对9个休息日坐飞机出差或从外地出差结束回深圳的情况,我是认定了加班时间是45个小时的。其他的出差往返乘坐飞机时间是工作日,只是在外地期间有休息日,按照越南出差的认定原则,我也不认定这些在外地休息日的时间为工作时间。所以,一共认定了45小时的休息日加班时间,这里面,9月1日后有两次,所以是10小时,9月1日前35小时。
6 \, K: @, z/ [因为员工存在着加班,这个事实已经确认了,所以,应该由单位对员工的考勤承担举证责任,单位不能举证,所以,我就采信了员工所主张的:2010年4月10日至2011年11月20日,因处理公务休息日加班47小时(其中2011年9月1日后休息日加班9小时)
! e, z# a* c4 x$ E1 p- o! {这样,员工加班总小时是:47+45=92小时。其中9月1日后是9+10=19小时,9月1日前是92-9=73小时,9月1日前的加班小时也可以这样计算:47-9+35=73小时。
. a9 d9 E6 N6 X然后按照不同时期的工资标准,结合相关时期的加班时间,就可以计算出员工的加班费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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