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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案例连载]之:人力资源经理王明的头痛事(欢迎讨论!!)
首先要确认怀孕的真实性(因为从案例中并没有看到此方面的说法),可以让公司员工陪同张艳丽到指定的医院进行检查。
& T7 d2 j; f3 t9 |( m& K9 U如确认怀孕属实,那么只有按照法律来办理,具体涉及的法律如下:- l* d" ^: I# V5 X( u. K, q+ ]3 {; z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3款: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Z, C5 b& B* Z0 ^2 n6 k* m
"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这是《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4条的规定。; b. k7 S+ n9 U# z. g
这里并没有提及女职工怀孕属于何种情况,所以准生证和怀孕是两回事。3 `! Q1 N$ s6 f5 n
准生证的问题应该是在计划生育的法律中。
. y- C% b \& P( G1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B ?5 k% |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 a2 H9 [7 m! J6 t1 B' P6 m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j- T7 }/ a( p9 p3 S
% H/ A) [: a" e& F9 S7 G9 w
从这两条看来,公司可以依照相关的制度给予张艳丽纪律处分,但前提是公司有这方面的制度(如果没有,处理完该事件之后要补充该方面的制度)。! l8 n; n7 V- _+ H# T4 U5 g) K# F
. L- r, M3 k# q& P4 X: D$ P 从上面可以看出,公司不能强行与张艳丽解除劳动合同。不过考虑到张艳丽绩效差,又赶上离婚怀孕的事,绩效不太可能好起来,继续留在公司有消极影响,所以是不是可以与张艳丽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可以向张艳丽支付至哺乳期满为止的工资及保险等(可按照公司相关制度不支付全额工资)。保证合法前提下,也符合人道(毕竟企业是有其社会责任的)的基础上与张艳丽解除合同,这样的做法想来张艳丽也是可以接受的。[EDIT]用户“三面红旗”于2005-4-12 19:20:14编辑过此帖。[/EDI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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