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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员工主动离职”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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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7 11:31:1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请教各位HR兄弟姐妹,经常在许多公司的制度里看到诸如以下这样的条款“旷工三天,视为员工主动离职。“、”参加培训考核连续两次不合格,视为员工主动离职“、”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视为员工主动离职。“等等,这样”视为员工主动离职“合法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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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7 11:57:07 |只看该作者
不合法。制度制定除了要经法定程序制定,同时必须做到合情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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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7 12:03:09 |只看该作者
楼主提到的三种情况,视具体情况的严重性 有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证据材料应该充分,要根据个案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个人观点。
忠厚传家久,诗书继世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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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7 12:13:37 |只看该作者 |楼主
我在疑惑,企业单方面提出“视为员工主动离职”这种说法是否合法,法律上是否有关于这一点的相关规定和条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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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7 12:16:21 |只看该作者
也有此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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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7 12:31:15 |只看该作者
"视为主动离职"的说法,我认为可以。因为你的不辞而别影响到公司的发展。保留证据还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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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7 13:20:18 |只看该作者
旷工三天以上,可以理解,但是培训两次不合格,这个会有很大争议!
中人网论坛员工关系劳法、培训小斑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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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7 13:24:18 |只看该作者
劳动法律法规上并没有“视为员工主动离职”的说法,这属于企业的民主管理范畴,说白了就是公司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其合法性要视情况分析,基本原则就是:企业制度的制定要在内容、程序上合情合理合法。. H( m5 q2 \- k# R8 l
“旷工三天视为自动离职”是很多企业普遍的做法,只要企业的人事制度上有写清楚,有证据和依据证明员工是旷工三天则合法。在程序上,最好是先联系到员工本人,催促其上班,在超过三天且已经通知本人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自动离职,这里最好有书面的催促上班的通知书和认定自离的通知书。3 S- n& u$ z9 i7 b( |9 ~
”参加培训考核连续两次不合格,视为员工主动离职“则要根据培训考核的内容来认定,若培训考核的内容有判定是否具备上岗资格的作用,此时员工考核不过则可以认定是不胜任,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能一概统称为自离;若与上岗资格联系不大,而制度如此规定,企业则有滥用民主管理权的嫌疑,估计到时仲裁也不会支持企业。( C" t1 x2 ~( G, `
”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视为员工主动离职“同理,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的范畴很大,公司首先要保证自己的安排是合法合理的,而且是符合程序的,最好是事先跟员工充分沟通过的。一般写这么大范围且不可量化的规章制度,其作用很小,反而到时又成为了争议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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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7 13:38:56 |只看该作者
1、法规中没有相关的规定,就是说公司可以自行规定;( S) Q7 Q/ o5 o! S
2、但规定必须合法、合理,第一点,旷工,没问题,可以接受;后两点,就有点不合理了,无效~~  A1 _8 @( I7 C% w7 h1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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