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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R的一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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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满一个月的时候提出离职,还要不要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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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8 09:58:01 |只看该作者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明確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入職當時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可以在一個月內補簽。又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綜合以上法律依據,建議可以有兩種處理方式:
3 i8 k: A; V% h6 x$ S1 [% H* n+ k1.1個月內解除勞動關係,既然該員已提出離職,當即辦理;' v3 G* _1 y5 M/ Q& O0 E
2.公司確實需要該員在工作15天,則必須在入職后1各月內補簽勞動合同,就算後來他辭職也要先簽合同。
. s4 ^) g* F6 \- g3 E2 M: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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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的一些事  明白了,谢谢建议。  发表于 2012-12-22 18:20  回复
專業是受人尊重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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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8 09:58:28 |只看该作者
合同照签,辞工照辞,交接照交,不能用电话辞工代替,一定要写书面申请辞工,离职日期写在半个月后。. L! G8 ]; k6 W2 R* V  F( t
包你搞掂。
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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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8 10:48:09 |只看该作者
一定要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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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8 11:13:14 |只看该作者
必须得签,反咬一口,你脱都脱不掉的;签合同时正常手续,辞职也要正常手续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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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8 11:32:19 |只看该作者
大家说的对,还是要签个合同,同时接受他的书面辞职报告,这样后面就主动了,否则他是要求双倍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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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8 11:37:00 |只看该作者
经典案例,群策群力,共同解决,以防后续劳资纠纷!借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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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8 11:52:10 |只看该作者
游戏规则还是要遵守的,公司王经理明显没有真正理解劳动合同法,认为劳动合同法1个月的缓冲期可以保障用人风险,签订劳动合同就会对企业有制约!问题恰恰相反,不签合同违约成本更大,除双倍工资风险,还有员工道德风险企业索赔困难!' v0 W2 g! ^* B4 b$ b5 V; E4 G
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影响企业用人自主权,员工违纪、不胜任岗位、不符合录用条件均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至于降低企业赔偿成本,那就要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及绩效考核中下工夫,并且是合法有效的,员工入职时签署相关声明,可保障企业用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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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的一些事  谢谢您的建议。  发表于 2012-12-22 18:21  回复
当老板迷恋上外来和尚时,元芳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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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8 11:54:24 |只看该作者
签是一定要签的了,但要签多长时间呢?还是签完成一定任务的合同呢?方法还是很多的。如不签,就要考虑这个项目的价值是否大于这员工的风险了。
020-61311067锐旗人力集团承接劳务派遣、全国200多个城市的社保代理、猎头、培训、人事外包服务、人事代理、招聘代理、安全管理、劳动法律顾问、仲裁案件代理等企业人力资源的业务,欢迎企业致电咨询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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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眼仔David 发表于 2012-12-17 08:42 # x0 E- b( w) ?
公司刚刚就遇到这种情况 还是个财务总监
- `0 Y$ W/ Q& f9 d* z1、不签 同时立马让其交接 走人,避免日后双倍的风险6 t& Z* L! ?, z* H
2、照签 让其 ...

: x5 P* T. {1 G强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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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8 12:06:32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G$ s+ i: ?( n* m7 h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v0 t/ z% e$ f7 X' P法律规定需要签订合同的,如果不签的话,在以后的事务处理上处于不利的地位,应该签订,以保障说双方的权利,这是应该在入职那日就应该有的意识,公司领导层对于人力方面的法律意识过于淡薄,也未能及时听取下属的意见,应该进行自我调整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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