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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kerSeraph 发表于 2013-1-6 16:16 ![]()
, W0 ^ A) X7 `0 w1 E* ^感谢LZ的分享,另外想请教一个问题: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岗位这三性是符合任一一项即可还是须同时符 ...
" }& N- h# P6 ~9 K' h$ [" `新法的内容更多的是在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方面,包括提高门槛、限定实施范围,对于劳动者保护方面主要体现在同工同酬上。而对于劳务派遣的限定范围,主要指的是岗位的“三性”,这一点相比于原法规定来说,进步的是细化了“三性”的具体内涵,使“三性”更具有操作性。而原法对此问题只规定了三个词语,导致之前的劳务派遣基本未受任何的限制,甚至有些企业百分之七八十以上都是劳务派遣,明确了“三性”的具体标准之后,这个问题可能会有所改观。法制的进步是要有一个渐渐的过程,能够感受到法制在一点一点地进步,那么大家就是有希望的,这次修法也是多方利益博弈的过程,阻力很大,甚至差点就流产了,所幸最终还是出来了,虽然有些条款做了一些妥协。
* }) H' x. e2 o9 b" a& P% e& [欢迎大家一块儿来讨论问题,这样会使问题越讨论越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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