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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能否使用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
5 F0 }( t9 G. e! I/ z: ^# {案例导读:某公司想雇佣几个司机,于是便委托某劳务派遣公司代为招聘,并且由劳务派遣公司进行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公司了解了具体需求之后,便开始着手招聘工作,很快招聘了3名司机,该3名司机是某企司机班的,都有着丰富的驾驶经营,但公司已处于停业状态,他们也被放了长假,于是便出来重新就业。公司对这3名司机的条件非常认同,只是对于他们仍和某企存在劳动关系这一情况存在疑虑,银行想知道对于这类人员,新单位能否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m5 y! k# I2 m5 v! n) r s" ?
石家庄劳动法专家解答:虽然《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一个劳动者只能同时存在一个劳动关系,但是在实践中,尤其是在身份观念十分强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一般会按照一个劳动者只能有一个全职的劳动关系的原则处理,直到现在,实践中的普遍观念也是如此。即使从《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项的规定来看(《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法律是允许双重或者多重劳动关系存在的,但是对于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也设置了一些限制条件,如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互不影响彼此工作,并且需要征得各个用人单位的同意,否则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关系。
5 o! R4 G3 h4 a8 @. Q但在我国的国有企业中尤其是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为数不少的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这些人员虽然仍与原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但实际上已无法再为原企业提供劳动,如果仅因仍与原企业存在劳动关系而否认这些人员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的话,那么是对劳动力资源的一个极大浪费,也不利于这些人员的劳动保障。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特别规定了这些人员可以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律的调整。因此。本案中,作为因经营性停业而被长期放假的3名司机,完全有资格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公司工作。$ e- y& {2 v* [, T1 o9 @& k
石家庄律师提示您风险防控: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虽然仍与原企业保留劳动关系,但仍可以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在招录这些人员时,需要将其按照劳动关系来处理,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此类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往往仍在原企业,根据目前社会保险一人一户的原则,对于新用人单位来说,便可以免除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生育保险的义务,但是仍需要依法为这些人员单独缴纳工伤保险,否则,在新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的,新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全部工伤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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