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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我的观点有点不一样哦。
) V" u/ Y- x0 d你文中也说了,2011年底到期的这些人现在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要补签的,根据时间还要给于双倍的工资,如果你们要解约的话,还要给经济补偿金。
7 N4 i# `+ y$ m, k但是你说的这个情况特殊。我不知道你说的2011年底是具体几月几号,我就当做是2011年12月31号合同到期吧。& y5 {4 U2 D9 [; l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入职一年以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默认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满一年的次日开始补签书面的劳动合同。按说还要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s2 _7 ~, d9 g& n5 ?4 ^
但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W/ ] s( c! ^: U也就是说,假如你们2011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一直到今天2013年7月3日才补签书面的劳动合同,其实你们不用支付什么双倍工资和补偿金。
+ d& S; O8 G1 e0 {因为从2012年1月1日到2012年12月31日这是整一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入职一个月之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其实你要支付的双倍工资就应该是从2012年2月1日-2012年12月31日这11个月的。由于从2012年1月1日到2013年7月3号,时间已经超过了一年,也就是已经过了仲裁时效,故没有双倍工资一说。& e5 Z) f2 _: x7 x5 r
也就是说从2013年1与额日开始起,从法律上已经默认为你们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是没有书面的而已,剩下的就是补办手续的程序,没有其他义务了。
: u! e# Q) d3 a* X( `- L! d* e5 o& t3 _ J7 p+ U* Q
其实你不补签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没有什么风险了,但是你现在补签的是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定要记得到合同期满前再次续订,要是再忘记续订的话,还要从一个新的循环开始。0 y5 j5 @; R$ a" a1 W" I6 B0 x* x
r" r. q3 Y) p
) _" \* B# c8 ]) C3 _不知道我说的是否正确。请拍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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