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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见解
1.张三是不可以算违约,因为他提出了书面辞职报告,这时责任就在公司了,如果不留,立即同意OK了。如果留,需要出一个意见之类的东西,不可以象没发生过事一样。这样,如果过了一个月,离职员工就可以放心大胆的走了。3 [- v6 V' p1 M1 T, W. u
2.“张三到B公司工作,但还没有与B公司签定任何雇用协议,也没有印制B公司的名片,也可以说B公司没张三”,这也是不对的,他们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不影响到什么。以为过错放在于A公司啊!(值得商榷)% O6 b+ K: { y* h0 b9 c6 G
3.贵公司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再签定一个保密协议,可以约定员工离职后X年不可以到同行业内工作(当然,这要看贵公司是不是有这个必要了,如果签定了,就面临着员工要和你提涨工资拉,保密费拉。。。)
g0 Z! C$ A$ o' m" Y6 L我是学法律的,这是我的一点见解,不妥之处,请大家一道讨论。" C, p. l2 G, J* e. {7 o-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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