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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此类“旷工”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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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9 12:05:40 |只看该作者
我的观点是:  M3 r, E$ P  B

8 M' T$ O9 H0 k# D0 @+ }9 I  1.恢复劳动关系或者给予员工经济补偿金和代通金:2013年7月15日至2014年3月107日,8个月的时间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和一个月的代通金.) Y& m7 t8 P( y2 g1 g# c+ g, ^" {

3 x' s+ v" f  R8 A& v4 n1 g2.支付王某2014年3月7日-3月10日 三天的工资.7 \0 F: V* L8 G# Z4 x7 Q

4 j7 R& [! ?( X! x% n4 p原因如下:! [9 M( ?- Z5 p$ F

' ]* i3 }$ B5 y% }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进行岗位调整,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收掉员工的考勤卡及工作牌,属于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员工无法到公司上班,所以旷工的条件并不成立.另外:公司以员工旷工累计3天以上违反公司考勤管理规定是否在企业内公示,以及是否纳入"违反录用条件"内这个需单位举证.如没有则不成立.
: q+ s/ a2 u- ]0 p
+ O* c2 F! ~; _  w* p" V个人分析,仅供参考.如不当之处还请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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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9 13:45:2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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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9 13:46:30 |只看该作者
大家讨论的好精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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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9 13:52:32 |只看该作者 |楼主
懒猫琪琪 发表于 2015-7-9 13:46
! m& C  o! E/ Q) s+ x  P* E! s( j8 f& a大家讨论的好精彩啊

& h/ f% ?9 g- A/ R1 e: @你也应该发表下自己的想法啊,哈哈
工作中很多事要看透,但不要看破;清醒,偶尔也要糊涂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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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网论坛员工关系劳法、培训小斑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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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9 14:11:40 |只看该作者
问题的关键点是
( `# |0 I. F# q* l0 }# R1、王某没有到单位上班。王某旷工的行为是否成立。我认为成立。/ a7 I* V) _) r
2、单位虽然收掉了王某的考勤卡与工牌,但没有限制王某的人身自由,所以没收考勤卡工牌与王某旷工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只要公司相关的解除程序到位,解除依据充分的话,我认为法院还是会维持原裁决。0 O) [; ?% |- \* ^4 H. ^- o2 E: q
另外,非常鄙视此单位的做法,欺负员工不懂仲裁与法院的规则,让员工以为单位收掉了考勤卡与工牌就是开除他而不去上班,殊不知,只要你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无论你是否有考勤卡,只要你去上班了,单位就不能认定你旷工,你要拿出你上班的证据,或是你要去上班,单位把强制把你阻拦在外的时候你及时报告劳动局或公安局或其他机构。作为劳动者而言,单位只是没收的你的考勤卡工牌,而没有强制限制你的人身自由,员工要以此点驳回旷工的事实,在法律上是说不通的,因为这不属于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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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网论坛员工关系劳法、培训小斑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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晒图达人勋章 优秀版主 元旦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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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9 14:15:31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分析:
7 {5 I" G, g% S  g8 b7 x      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即时(过错性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规定较为严格。一般情况下,只有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考虑劳动者是否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则要综合考虑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通过合法程序制定并公示、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违纪行为的处理是否合情合理及劳动者是否屡劝不改、有无故意犯错意图及劳动者是否给用人单位或他人造成重大伤害等多种因素。  `8 P2 B) \! D4 E
      甲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王某在2014年3月无故旷工累计三天以上,违反了公司的考勤管理规定。考勤刷卡是企业对其员工进行考勤管理的重要依据,而工作牌是企业员工身份的象征。2014年3月7日,甲公司将王某的考勤卡及工作牌收走,客观上导致王某无法打卡上班,是一种变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尽管甲公司辩称将王某的考勤卡收走是工作交接的一部分,但结合王某未在盖有甲公司公章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即协商不成,可以推断即便当时进行工作交接也非王某自愿行为。综上所述,王某的“旷工”行为并非故意。
' `/ k3 l8 O. |1 d% P$ r2 H# q      另外,针对王某的缺勤行为,甲公司并未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联系进而了解缺勤原因或通知其上班,其对王某的缺勤行为客观上呈放任态度。故王某的缺勤行为既非屡劝不改也非故意为之,更不应该认定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2014年3月10,甲公司对王某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有悖情理。; T" D1 f1 E; _+ Y5 o
      因此,甲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认定为违法解除,应支付王某相应的赔偿金。

点评

小差火  看来劳动法规的地方性限制还是非常明显的,在昆山这边我有信心给公司打赢这场官司。  发表于 2015-7-9 14:20  回复
俊汐  回复 小差火 : 那也要看面对的法官偏向于劳动者还是企业,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判决。不过,法院相对于仲裁委,更为公平公正,更关注于细节。  发表于 2015-7-9 14:23  回复
工作中很多事要看透,但不要看破;清醒,偶尔也要糊涂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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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9 14:16:56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小差火 发表于 2015-7-9 14:11 $ l+ F0 ]; x5 b0 v
问题的关键点是' l; U7 ~1 o" H5 z% V( l
1、王某没有到单位上班。王某旷工的行为是否成立。我认为成立。
! z, X8 m( t0 l  b, |2、单位虽然收掉了王某的考 ...
5 C3 }: e) w* d) {2 h
感谢火版的参与,不过细节上还是没考虑周全哦,呵呵
工作中很多事要看透,但不要看破;清醒,偶尔也要糊涂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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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9 14:21:07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其实有时候,仲裁委给予的裁决和法院给出的判决,结果截然相反。个人感觉,有些地方的劳动部门偏向于企业,并不会仔细审查劳资纠纷的具体细节。而相对于法院而言,相对公平公正。
工作中很多事要看透,但不要看破;清醒,偶尔也要糊涂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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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9 14:27:00 |只看该作者
俊汐 发表于 2015-7-9 09:47 $ Y6 q  C; \% F9 Z, o
仔细看案例哦,不能光简单凭劳动法规条款来解释哦。哈哈
" i% ?4 [8 w7 P
分析在理,受教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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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9 15:05:24 |只看该作者
为什么要收走工牌和考勤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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