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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俊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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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此类“旷工”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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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9 15:33:34 |只看该作者
俊汐 发表于 2015-7-9 14:15
) b$ Z- E; S" Y8 s分析:" t" K% j, x; y2 M; h/ ~9 x
      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即时(过错性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规定较为严格。一般情况下,只有劳动者严 ...

( u6 L- {4 w: Y. i9 u( B哦,俊汐斑竹的分析和点评更为准确,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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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9 15:38:01 |只看该作者 |楼主
spcchenyue 发表于 2015-7-9 15:33 + c: ~' ^( A, [6 [2 V
哦,俊汐斑竹的分析和点评更为准确,学习了。

1 ]! @+ o& I/ }, `0 o互相交流学习
工作中很多事要看透,但不要看破;清醒,偶尔也要糊涂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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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9 15:53:25 |只看该作者
感觉这个单位好卑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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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9 16:06:07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常理 发表于 2015-7-9 15:53
6 b( X3 r' k  A# l1 I4 @; R1 W感觉这个单位好卑鄙

) s" h2 d! J2 U5 ]5 D0 V嗯,不过还是搬石头砸自己的脚,活该
工作中很多事要看透,但不要看破;清醒,偶尔也要糊涂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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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蕾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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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9 17:21:55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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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9 19:56:42 |只看该作者
俊汐 发表于 2015-7-9 07:44 & O9 _5 p5 q, Y, C! m* h+ N# Z6 D$ \
可以再分析的细致一点

* {7 R: }- \' x6 }7 b我这也是大胆的分析了一下,主要是学习,期待斑竹的分析!每次都很有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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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0 08:54:20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brigend 于 2015-7-10 08:55 编辑
; T3 r. f: p& o) N. u1 `" W) P, |" Q7 d% r
有一些不同意见。+ X4 y5 _6 n* O; P6 O
从分析结果来看,是公司违法解除,支付赔偿金。0 @- a/ W! w# }% J, H# H  Y
但根据实践来看,虽然公司与员工未能就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用人单位拒绝员工继续出勤,但员工实际上也确实未出勤。所以从结果上看,双方均不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对劳动合同的解除状态采取了一致的放任态度,应视为协商一致解除。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非赔偿金。
4 D& F- q% V# T上述意见仅为一种思路,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是应注意风险控制。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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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0 13:01:02 |只看该作者 |楼主
brigend 发表于 2015-7-10 08:54
) ^  [5 t4 A: f# Y0 a1 b5 m' E有一些不同意见。
: v) Q& l3 P; Y. M, @" z; b4 ?从分析结果来看,是公司违法解除,支付赔偿金。9 J# h% C+ A4 f& @! t1 a' [7 I; Q) z
但根据实践来看,虽然公司与员工未能就协 ...

* O# _8 g& W) C0 g+ X问题单位拒绝在先,不能把责任强加或平分至另一方,这个逻辑关系首先要确认
工作中很多事要看透,但不要看破;清醒,偶尔也要糊涂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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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0 17:32:04 |只看该作者
俊汐 发表于 2015-7-10 13:01 # _) r8 {- H* D2 I" R* G
问题单位拒绝在先,不能把责任强加或平分至另一方,这个逻辑关系首先要确认 ...
- P- m/ h$ ?# s' F0 n/ n
所以,首先,我同意案例中分析的结果。
8 E; i- J& l/ \. \- B" k只是从以往案件的处理结果来看,存在我所提出的这种结果的可能性。因为认定劳动合同解除需要举证,用人单位并未明确提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仅从其没收工牌和考勤卡的举动,不能当然地推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最多认定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违反劳动合同或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需要予以纠正;而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或劳动法,可以终止履行劳动合同,并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n% d$ g& y6 _; H3 ?- M
简单来理解,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明确解除劳动合同,就可以随时改口说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员工主张赔偿金的诉求就会存在现实中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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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2 11:38:06 |只看该作者 |楼主
brigend 发表于 2015-7-10 17:32 # }5 P: [3 E  T: P) f* C* Z
所以,首先,我同意案例中分析的结果。
3 y, C% N5 M: W7 q5 n* K只是从以往案件的处理结果来看,存在我所提出的这种结果的可能性。 ...

$ L7 \3 t6 {4 X. t  z$ \; ~问题是用人单位已经明确以旷工来进行解除劳动合同了啊,看仔细哦,呵呵。
/ M/ c; W1 i( `, ~0 D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又没有进行核实,就贸然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肯定是错误的,假设员工确实有突发状况呢。所以这个不能简单因规章制度有所规定,单位就可以粗狂的以此来解决,那样的纠纷,身为HR是搬石头砸自己的脚,简单说就是“活该”。
工作中很多事要看透,但不要看破;清醒,偶尔也要糊涂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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