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提出放弃年休假,满足什么条件才不用公司支付员工未休假工资? 案例分析 某公司hr小林接到员工提交的放弃年休假申请,准备与员工签署承诺书,其内容为: “因为公司工作特殊性质的原因,本人自愿放弃公司安排的年休假,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本人负责。” 在小林把《申请书》给员工以及公司的领导双方签字确认后,小林的公司却被该员工告上了法院,其要求该公司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资。 问题分析 下面,小儒来给大家普及一个符合法律操作程序,并且真的不用支付年休假工资的正确姿势!!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并且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另外,《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综合两条法规可以看出: 第一,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假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也应当保证劳动者的休假权利。 第二,用人单位已经做出休假安排,而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书面承诺自愿放弃年休假,劳动者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本人休假工资。 因此,如果要满足员工自愿不休假,企业只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并且不额外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资,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企业已经安排员工休年假 2.员工因本人原因不愿休假(理由只能是因本人原因) 3.员工书面提出不休年假申请 所以,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只是在《申请书》中约定,员工是出于个人原因,该承诺才是有效的。 员工若是出于工作原因,而不是个人原因放弃年休假,即使员工也已签字,该申请书仍然可能被认定无效。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小儒有话说 最后,再啰嗦一下~~ 在实际操作中,员工写书面申请时,HR要记得在书面申请中一定要体现两个关键内容:一是用人单位已安排员工年休假,二是员工个人原因导致无法休假。只有这样,公司才真正可以不用额外给员工未休年休假进行补偿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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