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erless 发表于 2010-4-29 15: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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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个案不那么难,做为A来说,他并不能涉及B与公司的财务拆借上,因为他只是个HR或是AD,那么其实他应及时抽出身上,这要做几个步骤:
1、告知B,因为财务的帐务与流程不在我权限范围人,我会将你的意见反馈给财务部门,并由财务部门全盘来操作;
2、同时告知E,就说B在询问拆借款项的问题,请他安排人员协助下,并让他直接向B汇报(可能E会推说不太了解,那么这个时候就用C的名义来压下吧,如果E坚持不接受的话,你就很简单了就直接把E的意见反馈给B,因为E是B的心腹,他知道这分寸怎么把握);
3、最后A向B汇报说,已经通知财务E了,E将会安排人员来处理;

hjde 发表于 2010-4-29 15: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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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问题一:如果你是A,遇到此情况,会如何抉择?<BR>基本原则是以公司利益为重,对事不对人,但要考虑一下策略,不建议直接向C反映。<BR>问题二:如果你是A,你会有更好的办法解决此事吗?<BR>文中A的做法,明显得罪了B,可以想象,即使B受到处罚,但以B的地位和资历,可能暂时不会离开目前岗位,所以A今后的工作开展,会遇到很多麻烦,所以,个人觉得:</P>
<P>1. A可以按照B的要求,当场手写一份情况说明,但这毕竟是涉及到总部公司和分公司一大笔款项,所会可当场电话告知分公司财务主管和总部财务总监,请他们分别签字盖章</P>
<P>2. 之后,暗中让总部财务总监调查此事,因为此事涉及不小的财务问题,所以总部财务总监出面责无旁贷且非常正常,可让分公司财务主管提供收据(B的收据丢了,但分公司应该还有一份对应收据才对:) )</P>
<P>3. 如查有实据,可匿名举报,之后再向董事长汇报</P>

imccgs 发表于 2010-4-29 16: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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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此种情况,有法理情三个层面,
从法律层面及公理上来讲,A的做法以及导致的结果都无可厚非;
从私交 情谊来讲,要私下提醒B ,这么做会 陷自己和B于危险,商量一下看看有什么其他方法可以解决困难,如果B不讲私交情谊,那此人不可交,得罪也就得罪了。

blockcofee 发表于 2010-4-29 16: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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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是A,也会选择向C报告,工作需要有依据,要为企业着想,不能盲目服从直接上级的

botao1019 发表于 2010-4-29 17: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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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做的挺对的,毕竟B是人品出了问题,不管怎样也不能和这样的人同流合污

zpm0710 发表于 2010-4-29 20: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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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我觉得不能听B的一面之词,首先我们要忠于的是企业,企业利益大于一切,这也是职业道德的问题。况且是B违反了有关规定</P>

deyie 发表于 2010-4-30 11: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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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如果我是A,我也会以整个企业的利益为重!作为公司的一员,应该对整个公司董事、对公司负责,而不是对公司某一董事、总裁负责。出现这样的问题,当然不能和B沆瀣一气损失公司的利益。
问题二:在处理方式上是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主要看C和B之间的关系,以及公司的决策权究竟在谁的手里。从案例中来看,公司决策权还是在C手中,C和B虽然关系很铁,但是C显然还是以公司利益为重,关键时候是不会看关系而是看利益的(实际上大部分人都是这样的),在这种情况下,A完全不需要看B的面子和权力,首先私下和B摊牌,劝其不要为了区区几十万而把自己的前途给毁了。在告知后他的反应还如案例中那样,那么就可以直接和C说明一切,怎么处罚就看C的了,C是一名英明的董事自然会赏罚分明,A当然也不用担心自己的前途了。

Misure1999 发表于 2010-4-30 11: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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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觉得应公事公办,不能因为A是自己的领导就不坚守应有的职业道德。建议B可以在自己职权范围内调查下,结果有出人时可私下和A沟通、暗示下,看A对此的反应,若A仍坚持原先做法,只能直接汇报、请示C来深入调查、决策了。当然,B的个人发展也会面临两种选择:1、自己主动提出辞职;2、C把B裁了,给A高升。个人愚见~:D

山风888 发表于 2010-4-30 15: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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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支持A,做事要有原则,坚持原则不仅是对企业负责,也是对自已负责。
第二,处理这种情况,
先推:该事不应由人事、行政部门处理,应由财务出具相关证明。A可将此事在公开场合的相关会议上提交给分公司财务总监E,要求其查对帐目,在要求期限内直接向B

山风888 发表于 2010-4-30 16: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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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点发送了。重发一下:
第一,支持A,做事要有原则,坚持原则不仅是对企业负责,也是对自已负责。
第二,处理这种情况,
先推:该事不应由人事、行政部门处理,应由财务出具相关证明。A可将此事在公开场合的相关会议上或直接电话通知分公司财务总监E,要求其查对帐目,在要求期限内直接向B汇报。推的用意在对B委婉拒绝,拖字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再劝:若B再次相逼要求A出具证明,可向B汇报,该事查无实据,连跟B多年的分公司财务总监E都说不清楚,由A出具证明于情于理不符。可委婉表示这种情况最好B与C直接沟通会较好。劝的作用在当头给一棒,不仅在劝,更在于诫(若B还有理智,此时就该收手了)
最后公开:若B仍不收手,A可以求助名义,直接邮件方式发公司总部财务、分公司财务,抄送B,C及相关高管,说明该事,请求各相关部门协助清查,以保障B的利益不受损失。公开事情,使此事人人皆知,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当然,最终的结果不言而喻。
    无论如何,肯定会得罪B,这或许是人在职场,身不由已的无奈。但经此三步,作为A,无论对企业,对自已,或是对B,尽可无怨无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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