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专员未签劳动合同要支付双倍工资?
本帖最后由 mchemyaoye 于 2011-12-5 22:32 编辑A公司人事行政部人事部分原来只有一名人事专员,负责公司人事各项工作(含员工劳动合同签订),这名人事专员入职A公司时间至今日刚满7个月,但自己一直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新的人事行政经理上任后,发现人事专员工作能力很差,对其工作很不满意,便与其协离解除劳动合同让其离职,并按规定支付了半个月的补偿金.人事专员离职后,到劳动局投诉说A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共计6个月工资).请问人事专员的诉求是否合理?
负责劳动合同签订而自己没有签订的太多了.
肯定不合理.
理由1\人事部只有他自己,他也负责员工劳动合同模块,很清楚不签合同的后果,是故意给自己钻空子.
2\在这个责任上他属于知法执法犯法. 本帖最后由 L.y 于 2011-12-5 22:49 编辑
这类案例有过先例,结果是起诉方败诉,原因是起诉方为人事行政经理,负责掌管公司劳动合同签订和公章。
但这并不意味着碰到同类情形,仲裁就一定会做出同样的判决,我国法律非常不健全,所以基本上得靠运气和关系。
仅仅从理论上来说,你们公司与这名专员胜诉的概率是55开。专员的优势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们公司的优势是这名专员的工作内容,即完全负责人事工作,自然也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
我的建议是,调解庭不用参加。如果能否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那么尽量否认。如果无法否认,仲裁庭时达成庭下和解。 这确实是个问题,愿听高人高见 请高人指点! 劳动仲裁也好,法院判决也好,这种情况是判员工败诉的。理由很简单,用人单位不存在故意不签订的主观恶意,而且人事专员本人就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 但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没有法条明确规定的,法院会依据事实判决。而且,该种判例已经有很多了。 学习了 个人认为公司的风险比较大。
该名员工毕竟只是一名人事专员,而非人事经理,其所在部门还有人事行政经理。除非公司的岗位说明书非常明确的说明该人事专员的职责是负责整个公司的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并有证据证明已经告知了该人事专员。 我认为公司的风险比较大。这个签不签虽然是人事专员主观恶意,但是她在这个位子上,代表的是公司的立场。
公司监督不力,可以追查她的工作失误。{:5_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