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nymay 发表于 2012-4-18 11:13:43

劳动者以“个人事业发展”、“照顾家人”、“上班不方便”等明确 是由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后,在案件审理中又主张其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主张不予认定。不知道这个是否有地区差别

sunnymay 发表于 2012-4-18 11:15:16

仅供参考。向大家学习

baiyunwangjing 发表于 2012-4-18 12:03:47

学习了,谢谢分享

Mark.Yao 发表于 2012-4-18 12:13:25

虽然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的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第47条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范畴内是不包含37条规定的内容的。
所以法院判定的这个内容,没有什么问题。
但对于本案,我有一个疑问就是说,既然HR公司没有未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为什么员工没有在离职申请单上注明原因为: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
大家探讨一下,如果写上上述原因,仲裁会如何判?如果公司HR人员对于员工离职原因存在异议,一般又是如何操作的?
这两个问题倒是可以探讨的。

y38181454 发表于 2012-4-18 13:01:19

内容太多,先看完在发表评论!

fang2011 发表于 2012-4-18 13:20:41

需要慢慢看~{:5_257:}

日出东方东 发表于 2012-4-18 13:39:49

如果离职单上注明了是因未交社保被迫离职.也只有多付半月的补偿金.

chineseztc 发表于 2012-4-18 15:17:45

{:5_208:}学习了!

李媛 发表于 2012-4-18 16:12:55

还没回过神,需要在韵味一下··{:5_252:}

无为痴疯 发表于 2012-4-18 17:25:33

{:5_146:}好!~顶起!~
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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