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月
发表于 2012-4-20 11:50:12
我这里大都是这样签订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这样的话,如果最低工资调整,合同也不用变更了。
tigerben
发表于 2012-4-20 11:52:53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你这属于未依法足额缴交,有赔偿风险。
小猪崽
发表于 2012-4-20 12:03:23
假若都按照实际的来,那么有多少个企业做到呢?
emily-198429
发表于 2012-4-20 13:07:04
我们公司按当地最低工资签订合同,说明劳动者还是弱者。。。{:5_248:}
gjwh2009
发表于 2012-4-20 13:10:37
我们公司现在合同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差额以补助的形式在合同在补说明。两块加起来就是员工的实际工资。
stephenzhou
发表于 2012-4-20 14:40:06
上海市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关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未缴纳”社保金为由解除合同的,“及时、足额”支付及“未缴纳”情形的把握”
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保金,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但是,劳动报酬和社保金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而法律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诚信履行,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从而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的,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
劳动者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的原则,参照前款精神处理。
由此可见,只要在合同中约定了社保缴费基数,双方签字盖章,就有法律效应了。
hr163mail
发表于 2012-4-20 16:15:44
mary527 发表于 2012-4-20 11:3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现在的有很多人都不信认别人,不信认公司对他的口头承诺,只相信书面的承诺,白纸黑字。认为那样才会有安全 ...
员工这样想是正常的。 他是弱势的一方。
口头承诺真的太没约束力了。 我最近遇到的几个纠纷都与此有关。
甚至有时候,记忆不准,口头承诺的都容易闹纠纷。
hr163mail
发表于 2012-4-20 16:18:42
虽然我知道大多数企业都不会完全遵守劳动法。
但我觉得你这行为,貌似规避了工资过高,但实际上也是违法的。就看将来有没有人告了。
qbwtoolsHS
发表于 2012-4-20 16:51:03
平安幸福
发表于 2012-4-21 08:25:08
听说最近北京许多单位都被社保中心稽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