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计算基数(斑竹安然如斯请进)
我们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最低工资标准510元,而约定底薪为1800元.请各位指点该如何对付.用户“dennishao”于2005-4-14 8:36:40编辑过此帖。RE:加班费计算基数
加班加点地工作,是许多企业中的常见现象。《劳动法》第41条、第44条明确规定,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同时罗列了有关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口径。首先,先界定“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计算方式。同时按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所发(2000)8号文《关于职工全年全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为20.92天,月平均工作小时为167.4小时”,可列出下列计算公式:
日工资=月实得工资/20.92×70%;小时工资=月实得工资/167.4×70%。
其次,针对下列不同情况,分别探讨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方式。
一、正常工作日内延长工作时间。对于正常工作日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或者按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工资,或者按“做一小时还一小时”的方式安排补休。
二、休息日加班工作。对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的计酬方式,或者按“做一休一”调休,或者按200%支付日或小时工资。但按劳部发(95)309号文第62条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企业(如商业零售业等)可不受此限,仅需将每月累计超过167.4小时(法定节假日除外)的工作视为加班,并按150%计发加班加点工资。
三、法定节假日加班工作。根据1994年12月23日国务院发布、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全年共有10天法定节假日,具体为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初一、二、三)放假3天;劳动节(5月1、2、3日)放假3天;国庆节(10月1、2、3日)放假3天。《劳动法》第44条明确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对于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计酬金,劳动部及上海市劳动局有关文件规定中,均未表示允许用“补休”方式来替代。
四、部分公民放假日的加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函(2000)18号文《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中明确规定: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应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金,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看看这个能不能帮到你。
多谢了
多谢指点.我还想问问对于企业在合同书上约定大大低于实得工资的加班计算基数的做法可不可以去劳动部门反映,能赢吗?RE:加班费计算基数
可以去反映,一般情况下企业如果确属违法,就一定会赢。但你说的情况,我不太清楚你所在地的怎么规定的。RE:加班费计算基数
好热心啦!我也顺便学到了,谢谢!谢谢你的解答
麻烦再问一声“日工资=月实得工资/20.92×70%”这个公式中的70%是怎么样来的?谢谢!RE:加班费计算基数
公式中的70%是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所发(2000)8号文《关于职工全年全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说实话我也不明白规定这个70%的依据是什么。没看到70%的规定
【内容分类】 劳动标准【分类细目】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 2000.03.17
【实施日期】 2000.03.17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标题】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发文号】 劳社部发〔2000〕8号
【主题词】 劳动 工资 工时 通知
【正文】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全体公民的节
日假期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
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年三月十七日
RE:加班费计算基数
不知道有70%的说法基数主要是看本地的劳动合同规定了,先看劳动合同约定,再是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