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差火 发表于 2012-5-28 12:09:54

关于实习生未缴纳社保而产生的意外医疗费

    我司有名员工2011年6月以实习生名义进入公司,任职信息中心话务员,入职时(未满18岁,未拿到毕业证),但由于操作失误签订了劳动合同(员工手中没有),而未缴纳社保,只买了商业保险。其5月3日上晚班的途中约19:30分,驾驶电动车,自己不慎摔伤(未报警,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5月4日,其由于疼痛难忍,去昆山二医就诊,诊断为左膝盖骨折,二医医生建议去上海长海医院就诊,5月14日其到上海长海医院手术。截止目前,该员工已出院并在家中休养,请病假三月,产生医疗费用约36000元。经询太保,可报8000元医疗费(意外医疗费10000元的80%)。由于目前还未鉴定伤残级别,所以伤残等级是否能报销及报销多少,暂不能确定,今查看太保保险合同,若评定为7级的话,我认为综合可报10000元残疾补偿金,一共最大额度可报18000元(但需做伤残鉴定(费用的话约2000元),且要等到该员工伤势痊愈后(至少要5个月才能出结果)),所以综合看来,建议此案协商处理,最好能争取到全额意外医疗费用10000元的报销额度。另由于我司未为该员工缴纳社保,其可能有权利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金,以其目前工作年限判断,法定应补偿其一个月工资。
      我司还有一项风险为若该员工提出由于我司未缴纳社保,导致其意外伤害费用不能去社保报销,而向我司索偿的话,我司是否有法定赔偿义务?若有的话,有无法律条文支持。若没有话原因是什么?

小差火 发表于 2012-5-28 13:17:45

大家帮忙看看!

xxqxtt123 发表于 2012-5-28 14:31:07

1、出现工伤,公司是不可能单方面辞退员工的
2、医疗费10000元,报销80%,另外有2000元应该由企业承担
3、鉴定的话,你和商业保险公司的业务代表,看看这个情况能不能定到7级,如果有可能,就让商业保险公司定级。2000元应该由公司出
特别要注意:员工受伤,你们作为厂方代表,一定要去多看看员工,关心员工,员工心理会明白的,人性本善,如果你们厂方一味的不想承担这个责任,那员工肯定会去闹,仲裁了的话,那就不是一个小数目了。切记,不可贪小钱,丢了大钱。

过眼烟云茶 发表于 2012-5-28 14:31:12

有法定赔偿义务。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xxqxtt123 发表于 2012-5-28 14:32:51

我司还有一项风险为若该员工提出由于我司未缴纳社保,导致其意外伤害费用不能去社保报销,而向我司索偿的话,我司是否有法定赔偿义务?若有的话,有无法律条文支持。若没有话原因是什么?
员工在公司上班,不管有没有签定合同,缴纳社保,劳动关系已成事实。

姚麟10 发表于 2012-5-28 14:46:33

本案中员工工作虽带有实习性质,但由于员工已与公司就劳动关系订立了劳动合同,且工作了一段时间,因此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双方之间已形成了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有关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sawata 发表于 2012-5-28 14:57:16

本帖最后由 sawata 于 2012-5-28 15:01 编辑

首先明确的该员工已满16周岁,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
貌似在这一块每个人的理解不一样,有的说享受《工伤保险条例》,有的说不享受该条例,查了半天找不到规定呢
等待高人解答

南极人 发表于 2012-5-28 15:08:48

本帖最后由 南极人 于 2012-5-28 15:21 编辑

个人以为,需先明确一下几点,方可判定楼主公司的责任大小:
1、如果该实习生为学校安排,那么在未正式毕业拿到毕业证之前,很显然不是劳动关系,学校对该生享有绝对的管理权,学校应承担主要责任,公司承担次要责任,按普通民事赔偿关系处理。因为该生实在下班后收到伤害,学校、公司均无直接责任。
2、如果该实习生是公司自招,且该实习生是以劳动换取劳动报酬且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话(注意:至于双方主体资格的问题,劳动者虽未满18岁,但如果满16岁的话,也具有主体资格,如果未满16岁给雇员造成损害的,按民事赔偿关系处理)一般要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根据楼主提供的信息,可以判定,应该属于情况2。但是需根据当地劳动部门具体的指导意见或办案规程处理。可能全部按照劳动关系处理,也可能是受到的伤害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即按照工伤赔偿标准处理),其它的则不予支持。
另外说明一点: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除非符合该种情形不按劳动关系处理外,并未有任何法律法规排除未毕业生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者主体资格问题。当然,由学校安排的是以实习(学习)为主,自然不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kellyyee 发表于 2012-5-29 23:47:20

南极人 发表于 2012-5-28 15:0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个人以为,需先明确一下几点,方可判定楼主公司的责任大小:
1、如果该实习生为学校安排,那么在未正式毕业 ...

因为该生实在下班后收到伤害,学校、公司均无直接责任。????不是上下班途中的也算工伤吗??

老北京 发表于 2012-5-30 10:16:56

如果鉴定为工伤,即使员工本人提出离职,也需要单位给予补偿的。七级我认为可能性不太大。尽量别评级。我经手处理过一次十级,一次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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