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per_329
发表于 2012-9-13 14:17:27
先收藏了,回家慢慢看~
宇一子衿
发表于 2012-9-13 14:57:09
因为未休年假工资,其实质并不是因为提供劳动而获得的劳动报酬,而是法律规定的一种补偿,因此,其不应该适用劳动报酬特殊时效的规定,而应适用1年的仲裁时效。
看来针对劳动报酬还是要区分对待的啊。因为付出了劳动的劳动报酬(包含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和加班工资等),应该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不受1年仲裁时限,或者2年的限制吧?
其他的劳动报酬就受1年仲裁时限的限制。
不知道我理解的对不,安爸?
宇一子衿
发表于 2012-9-13 15:05:19
本帖最后由 宇一子衿 于 2012-9-13 15:07 编辑
关于南派的观点,纯属是对劳动合同法条款的外延性解释。
中国的很多法律都被这些司法解释,要不扩大了内涵,要不缩小了内涵,扭曲了法律文本的意思。
就像劳动法中关于加班工资的问题,说的是工资的150%、200%、300%,结果实施的过程中,对工资的内涵作出了不同的缩小。
这两天各地对交通部关于小汽车重大节假日期间的高速公路过路费作出了细则,这需要细则吗?
elana
发表于 2012-9-13 15:57:13
学习,谢谢楼主
俊儒鸭
发表于 2012-9-14 15:29:01
先收藏了,谢谢安爸分享
紫色幽兰
发表于 2012-9-14 16:06:03
分析的很细,不错。支持!
gaojunhui21
发表于 2012-9-19 21:44:48
这些案例需对多项法律条文有深刻理解才能吃透,不过有一定收获!再次感谢安安他爹的精彩分享!
iiy
发表于 2012-9-21 08:44:25
自从在中人网看了安爸的法律案例后,俺就一直想去劳动仲裁委员会当义工来着,也不知道该怎么找~
ericcheung
发表于 2012-9-21 10:32:52
先顶,慢慢看
jinzhao1982
发表于 2012-9-21 11:00:13
支持一个!慢慢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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