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续签合同,且在产假期想解聘,安排工作不接办,请高人...
刚接到一家公司,正在清理人员,发现有一名员工在2012年4月合同就到期了,而且合同上有明确规定工作地点为深圳,但是邮件通知她本人一直未续签,且也未公司邮件(她以前也是HR),2012年10月份,她请产假4个月,2013年2月份就产假到期了,该返岗,因为在之前她也未实际工作,公司都在给她发钱,现在公司想解聘她行吗?她要求公司给她补偿金至产假结束(她自己当时请产假未请那么久,现在要求),另给她经济补贴,公司给她安排工作她又不去,说工资不能低于以前。
我们怎样做可以减少损失呢?请求各位前辈们指教。 HR何必为难HR?{:5_252:} 最好的办法是双方协商。 双方协商吧! 1、从楼主提供的信息时间上来看,在该员工合同到期时已属于“三期”人员,此情况下,合同到期需顺延到三期结束(即哺乳期结束时间为止),故此案件与合同是否到期无关。
2、关于调岗与赔偿问题,建议以协商为主,毕竟“三期”女工是受一定保护的。 我认为员工现在也不太想继续在公司工作了,想直接拿钱走人,所以企业可以战略性的拖延,不给予解除,要求员工继续上班,然后
1、先将2012年4月后的合同续签一年至2013年4月,并自动顺延至哺乳期结束。
2、追究其2012年4月未与公司签订合同的责任,给予一定处罚或行政处分。
3、如果她想离职,就协商(因为现状对企业不利,只有员工提出才有可能谈判成功);如果企业想辞退她,就在哺乳期后合同自动解除,或在日常工作中再找她的问题和上一个处分一起联合起来,谈辞退。 如果没签合同,是不是就中事实劳动合同,不用赔偿2倍工资吧,前辈们指导
还有这些人我们通知他上班,也安排了工作,但他们说工资没有以前多,不愿意上班,我们可以按旷工处理吗?
现在他们产假已满,我们是企业不是慈善机构呀 追究其2012年4月未与公司签订合同的责任,给予一定处罚或行政处分!这个公司可追究吗? 合同到期不续签,公司应当解除,没解除一直发工资,说明公司与员工保持了劳动关系,说不定还要主张未签订合同双倍工资.公司前期管理不当,被员抓住把柄了。尽量协商,协商不成,如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可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