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剑客 发表于 2015-4-18 15:54:32

这样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本帖最后由 spcchenyue 于 2015-4-21 08:36 编辑

       一员工在公司工作中,与直属主管发生争执,员工当即领取了辞职单,按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辞职应当提前30天提出,并经相应的流程办理交接手续,但该员工没有办理任何签核、交接手续,复印了一张辞职单放在人事的桌子上,原件自己带走了。该员工在辞职申请上离职原因一栏内填写“被迫离职”。

       该员工没来上班的第二天,公司人事有寄送一份通知给员工,要求该员工到公司说明情况,并办理相关手续,但该员工一直未作出任何回应。该员工已经3天没有来公司上班的时候,公司人事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给员工,作自动离职处理,劳动合同解除。

       员工离开公司一周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请问:在该案例中公司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是否合法?

俊汐 发表于 2015-4-18 18:11:48

      首先,贵公司因员工离岗3天,就直接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给员工,肯定是错误的;而是一个简单的通知,比如说明“根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您必须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天内(具体时间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而定)至公司报到,否则视为个人自动离职处理,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在规定时间内还未至公司报到的,那就再寄送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正式告知其自动离职,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而寄送快递的单据必须保留好。细节方面就要关注,该员工当初登记的地点,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地址、家庭地址、现居住地址甚至紧急联系人地址,最好全部同时发送,以免员工以未接到快递为由说事。
      其次,劳动仲裁申请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前提是双方正式解除劳动关系,否则仲裁不予受理。那么公司还是掌握主动权。虽然员工提交了辞职单,但未进行具体审批流程而离岗,同时公司也按照相关劳动法规寄送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说明,公司已经尽到相应的责任与义务,到时即便员工仲裁,相信企业也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若员工过来办理离职手续了,要是用人部门不关注离职原因直接同意,人事部门必须具体审核,可以不同意,那么离职就不存在,劳动关系继续。这就要求公司有具体完善的离职流程。
      但针对LZ直接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期限也仅为3天,就要看当地有没有相应的法规,以及劳动部门怎么认可了。另外,员工离岗3天视为自动离职,是否写入《员工手册》或相关规章制度,同时该员工是否认可并签字确认。

anne安丽 发表于 2015-4-20 08:05:22

你公司规章制度中有没有“连续3天旷工,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有这条,我看贵司的做法是没有问题的。

rainytao 发表于 2015-4-20 09:27:08

这样操作是否有问题,主要要看如下几点:
1、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是否有超过3天做自动离职处理这样的规定,且员工是否签字表明知晓;
2、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用何种方式寄给员工,员工是否有签收?一定要是EMS。
若是这两点都没有问题,那么基本没什么大的问题。其他一些细节,但是该员工做事还是比较冲动的,个人感觉不必维护,可以借此清除队伍。

超逸绝尘 发表于 2015-4-20 17:48:38

俊汐 发表于 2015-4-18 18:1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首先,贵公司因员工离岗3天,就直接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给员工,肯定是错误的;而是一个简单的通知 ...

我很赞同。

明浩 发表于 2015-4-21 08:47:11

其实为了规避仲裁的不利,你在三天没到岗,一个出具书面的邮件或者文件,表明此员工已经严重违反约定,属于单方面违约,保留追权的权利,关键点在于你要有书面证明此人无故且无任何说明连续三天未到岗,且公司也有文件证明HR有督促及劝导员工到岗的文件, 这样的HR就可以做到仲裁有依有据,完全不用担心。

shaobao0512 发表于 2015-4-21 08:57:28

你把 自动离职三天以上,不予公司联络,不回复公司关注 列为严重违纪行为,凡是违反严重违纪者,解除劳动关系。

珊珊吾爱 发表于 2015-4-21 09:49:39

先假设不论单位的员工离职管理程序是否合理?也不论直属上级对员工管理的方式是否得当?单就这个事件的关键点,有以下几点看法:
1、辞职单是员工个人填写并提交,已说明是员工个人的辞职意愿。虽然员工写的“被迫离职”,那也没有具体说明是单位强迫还是其它的个人原因。所以,即便仲裁,在这一点的阐述上,单位胜算大。
2、员工未办理工作交接即自动离岗,违法了相关劳动合同法规定,同时从另一侧面也说明员工不负责的工作态度。所以,即便仲裁,在这一点的阐述上,单位胜算大。
3、至于单位的书面通知行为,我个人认为,都是基于员工的脱岗实际而采取的管理手段,未有不妥。

平江听雨客 发表于 2015-4-21 10:11:13

俊汐 发表于 2015-4-18 18:1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首先,贵公司因员工离岗3天,就直接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给员工,肯定是错误的;而是一个简单的通知 ...

说的不错{:5_239:}

kevinpan 发表于 2015-4-21 10:44:36

我觉得公司的胜算比较大,但是处理这个事情把握以下几点:
1、注意员工手册是否有“无故旷工3天算自动离职,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等字样,员工入职时是否有签字。
2、寄出的信件有没有单据保存,这个可以作为仲裁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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