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泉
发表于 2015-4-30 15:15:24
宇一子衿 发表于 2015-4-30 08:3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指的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金这点
另外公司给员工缴纳的有意外险,作为一种补充措施。
你这个观点有针对性,事实上很多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是不争的事实,老板赌的是概率,如果发生一个大的工伤,公司可能就完了,老板不能执行法院判决他个人也列入信任黑名单。
兰泉
发表于 2015-4-30 15:21:09
shaobao0512 发表于 2015-4-30 08:4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首先对于这个问题,国家是有规定的。
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
终于把社会保险基数的问题提出来了!社会保险缴纳基数也是很多公司的致命伤!深圳一银行这一问题至今没有解决,有一点是明确的,银行要拿出补缴社会保险基数的金额巨大,这也不是很多公司能够承受的。
kristol
发表于 2015-4-30 16:11:52
缴纳社会保险已不再是单位的义务了,员工个人有为自身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如果是权利你可以选择享受或不享受,如是义务就必须履行。
icecrow
发表于 2015-4-30 18:37:33
这事我从去年到今年处理了好几起,还被对我有意见的领导当作工具拿来攻击我,当然,我是占理的,所以结果也还ok,我想结合我的实际感受来说几句,对了,我老婆是社保局负责养老金发放的,我想我也会引述部分她的观点来对这几个问题进行说明。
一、风险:首先第一原则,企业必须缴纳社保,因为根据《社保法》,罚款是社保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这里的数字就是个人部分及企业部分合在一起算,而且还是按实际工资算,不是用人单位自己主张的社保基数进行核算,还有涉及人员的罚款,这可不是点小钱。其次,在部分地区,社保缴纳与否也成为了劳动合同是否签订的认定条件之一:这种认定也源于当地劳动主管部门对于劳动合同备案等方面的态度;由此产生的劳动纠纷风险更被放大,因此,社保是一条刚性原则。去年施工方通过高层关系想转两个人的编制到我公司来,要求不买保险,副总啥都不懂,当场同意了,这种事情我只好反复解释,并表明自己的立场,结果闹到集团会上,副总说是我坚持不让两人进来,最后老板拍板。两名关系户编制没划过来,虽然得罪了人,但守的是老板利益的底线。
二、对于养老金的影响,首先对于养老金有影响的参数主要有几个东西:缴费基数、缴费年限、个人职称。理想状态下,职工社保缴费的基数就是工资数,但实际操作中,尤其是广大民营企业中,社保的基数是远远低于实际工资数的。缴费年限大家都知道是15年,没什么好说的,职称这个东西对于民营企业而言可以提供的东西太少,实际上这也体现了一个问题,社保体系是一个剪刀式的系统设计,本身就是偏向体制内的。回到问题,社保的缴费基数对于最终到手的养老金差别有影响,但影响并没有如我们所期待的那种线性一般的大,比如我基数多交200块,核算养老工资的时候,并不意味着你会多拿200块,可能实际上的差异在几块,十几块内,所以如果不是长期保持高基数缴纳,对于职工而言是彻头彻尾的亏本生意,即使国家的企业退休金待遇连续12年调待,但仍然远低于机关、事业单位水准。但年限是非常重要的,15年工龄退休和25年工龄退休差额就会大很多,如我所在市区本地,很多男职工退休工龄40年可以拿到接近1000块,而刚够15年的就只有不到400,所以这个很重要;而职称这个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太遥远了,但影响的确客观存在,因为退休拿5-6000的,基本高级职称是跑不掉的(本地房价5-6k左右);所以综合来看,从性价比的角度,对于民营企业的人来说,保持年限比保持基数更重要。
三、对于这个问题我的处理方式比较粗暴,社保是刚性的线,不交社保不予录用。当然很多企业愿意跟员工签订协议,给予一定的社保补偿金,比如一个月三百块这样的,这种事情是扛不住劳动纠纷的,为什么,不谈企业与职工是否具备达成民事约定的资格,这内容本身就是违背相关法律的,那自然是无效的,到了追责任的时候,认定肯定是企业违法,该补缴的社保金,该缴纳的罚款,一分都不能少,所以与其事后亡羊补牢,不如前期就盖好围栏,我自己当小人在先,就不怕有人当小人在后翻脸了。
综上来看,社保是刚性的线,必须得缴,但基数可以想办法,虽然劳动监察、劳动管理机关有相应的监督权力,但他们的目的不是把企业搞死,总是有一个平衡点的,因为劳动法系核心准则是平息纠纷。这里对内是考验HR的知识和智慧,对外是考验HR的做人和公关,核心法则是确定的,局势和现实差异很大,运用之妙,存乎一心吧。
爱微笑天使
发表于 2015-4-30 19:47:14
我是你的HR 发表于 2015-4-28 10:4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保险问题确实存在,我们单位也有很多职工流动性特别大,很多职工都不愿意上保险,为了避免职工后期反悔闹事 ...
签字确认和个人申请——签字是没有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了保险是强制要求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就算是员工签字确认放弃企业为其缴纳保险,到时候员工到仲裁或者诉讼要求企业为其补缴未交的保险的时候,这个签字确认书是无效的,劳动仲裁或者法律是不会采纳的,依然会要求企业补齐保险未缴的部分,而且企业还有可能因此受到罚款。
兰泉
发表于 2015-4-30 22:28:57
icecrow 发表于 2015-4-30 18:3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事我从去年到今年处理了好几起,还被对我有意见的领导当作工具拿来攻击我,当然,我是占理的,所以结果也 ...
有观点、有想法。你的夫人在社保机构好好计算一下,你的想法有新的认识,事实上现在增加养老金的方式又有新的变化,两者深入应该有新的观点与想法。
我是你的HR
发表于 2015-5-4 07:49:03
爱微笑天使 发表于 2015-4-30 19:4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签字确认和个人申请——签字是没有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了保险是强制要求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就算是员工签字 ...
嗯,是的,只是心里安慰罢了。
ccecldh
发表于 2015-5-5 06:40:22
不管是否员工本人意愿,公司尽到告知责任,员工不缴纳社保公司肯定承担违法责任。除非员工已在别的地方上社保了,个人不愿意再上。
独孤黑色
发表于 2015-5-5 08:08:33
1、告知保险政策,并对医保、养老等保险数据进行测算,做好展示,即用数据说话;
2、告知风险,并举出风险对个人造成影响的案例;
3、员工提交拒缴保险证明,本人及担保人或见证人签字,聊胜于无;
4、提取未缴保险风险金;
5、工伤保险必须缴纳;
6、依据企业自身情况采取强制缴纳,不缴纳的员工不予聘用。
鱼向反方向游
发表于 2015-5-5 09:49:49
法律法规从正向的引导上是需要坚持和坚守的
从实操的工作以及整体的环境来说,HR需要做好风险管控和整理的利益平衡
在不损害公司和个人的利益下,既要做到员工合法缴纳保险又要做到员工都是自愿(尤其是基层)是需要公司的支撑的,其实这是个很难明确的事情
依法是我们需要倡导的,也是社会需要去引导的,尽最大的努力,符合实际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