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xf731
发表于 2015-6-9 09:57:49
1、公司福利是主动权在公司,餐费津贴属于公司的福利性质,就如年终奖金,公司可发也可不发(除非合同中有明确规定)
餐帖只是换了种形式,未并取消
2、这么计算,公司肯定成本节约许多
李媛
发表于 2015-6-9 12:06:56
1、《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所称的伙食津贴具有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等作用。
2、本案中,维珍公司支付给申请人的伙食津贴目的为了满足合同约定的提供员工因公在他国期间的免费用餐的要求,因此,其数额根据员工实际逗留的期间和用餐的时间作为支付的依据,不具备补偿劳动消耗或物价补贴等作用,从双方合同中的约定来看,属于员工可享受的福利。
3、作为一项福利待遇,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多种方式来达到合同约定的向员工提供因公食宿的目的,其中包括支付伙食津贴或者提供用餐券等,对此国家法律法规并无限制性的规定,双方劳动合同也无明确的约定。公司自2015年1月1日起通过发放就餐券形式向申请人提供因公食宿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违反合同的约定。
4、其实很多民营国营企业都存在将这种非法定福利进行改头换面,用人单位是有自主权,这也是为什么仲裁委认定企业可以决定该福利发放形式的重要原因。不管是为节省开支还是其他,反正此次福利金额相对其他公司改革福利数额确实足以引起空姐们的难以接受
5、其实这么做的目的:也许航空公司确实节约了成本,但案例确实有说明他们成本是等同的,我个人还在想他们改变政策也许目的是激发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和上进性。猜想是否还有其他对应的激励政策,哈哈哈
lgdhs
发表于 2015-6-9 12:11:41
我个人认为仲裁委的处理是正确的,这里面还涉及到财务及税法方面的知识,虽然国内外相关方面的规定不太相同,但国内在逐渐接轨,这是趋势。
一、餐补算不算工资性收入,取决于它的发放形式,如果发现金,要算做工资性收入的,记应付工资薪酬,如果以实物形式发放并且有票据的话,要记做福利费的。
二、餐补实质上是福利性质的,以实物方式发放有票据入帐是常理,也是财务逐渐规范的表现,是趋势,当然福利费是要预提,发生后要冲掉的,这是规范的。
三、航空公司改变餐补的这种做法确实是为了降低成本,但符合规定和常理,至于员工有意见,按国内的程序是要经过工会等民主形式通过后实施的,只要有了必要的程序,就没有办法了。
四、这个问题会给很多HR所在的公司提供一条思路,关注餐补的发放形式
bingdong
发表于 2015-6-9 15:23:13
和大家来学习
空白记忆
发表于 2015-6-9 15:54:56
这种福利调整也行啊
俊汐
发表于 2015-6-9 15:58:33
Allenlibing 发表于 2015-6-9 09:5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1、空姐们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了差不多每月5000元的伙食津贴,这是航空公司给员工的一种福利,所以说公司有 ...
看来李总很心疼空姐哦,赞一个
俊汐
发表于 2015-6-9 16:18:24
分析:
1、案例中的餐费补助已然成为了工资组成的一部分,但不属于基本工资。对于这笔项目是否应当支付,关键在于劳动合同中有无约定。如这笔项目约定要给予,即使属于福利范畴,有约定的从约定,也要继续支付;如这笔项目未约定给予,即使属于工资范畴,但不是根据双方约定而是根据公司规定发放的,公司通过依法修改规章制度也可以予以取消。而取消餐补与降低基本工资标准不同,并不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而是属于规章制度的修改。
由于双方劳动合同无明确约定要给予餐补,同时维珍公司主张支付给空姐的这笔餐补系基于双方签订的《雇员合同》第十六条“乙方享有外方提供的上海之外的因公食宿”之约定,其目的系为了满足合同约定的提供员工因公在他国期间的免费用餐的要求,所以公司单方面取消餐补,尽管未与员工协商一致,在程序上有所瑕疵,但是因为最后确定的权力毕竟在公司,所以公司并没有实质性的违法。
2、根据中国法律,现金发放的伙食津贴等同于工资性收入,因而需要为此纳税和缴纳社保,继而增加公司的运营成本。现在以餐券代替餐补,就不需要纳入工资性收入,公司也无需为此笔项目纳税,从而降低成本。
spcchenyue
发表于 2015-6-9 16:22:53
俊汐 发表于 2015-6-9 16:1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分析:
1、案例中的餐费补助已然成为了工资组成的一部分,但不属于基本工资。对于这笔项目是否应当支 ...
看样子,我好歹说对一条嘛。
不过看俊汐斑竹给出的答案,我在想以目前HR们的整体水平,能想到这些条条框框么?必然有高人在背后指点吧。
xiayu
发表于 2015-6-9 16:38:48
由于这篇报道没有详细说明过程,只是大体说了一个结果。如果伙食补贴作为工资的一部分且随工资发放,仲裁庭就判空姐胜诉。由仲裁给定的裁定结果看,维珍公司可能提前做了规避,可能会是以下几个方面:
1、在劳动合同中就注明伙食补贴的发放形式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维珍公司在改变伙食补贴发放形式时,提前与空姐变更了劳动合同薪资部分内容。
3、伙食补贴或许根本就不是与工资一块发放的,而是单独以现金或其它形式发放,在空姐的月工资条中根本体现不出伙食补贴的内容来。
对HR来说是经验,对我们应聘时来说是教训。
rainytao
发表于 2015-6-9 17:12:15
学习了,很适时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