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未续签劳动合同引发惹争议
本帖最后由 俊汐 于 2015-6-11 19:25 编辑焦女士2010年3月入职某公司,当时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其月工资为5000元。之后,焦女士怀孕并于2011年3月20日生产,在产假结束后,焦女士回到公司上班。这期间,双方未再签订劳动合同。
2012年3月16日,该公司给焦女士发了一份关于续签合同的通知,上写明:“你与公司2010年3月所签订的合同,将于2月28日到期。现公司决定与你续订合同,请你在接到本通知后于2012年3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人力资源部是否续签。”
焦女士觉得很意外,因为在2011年双方合同到期后,公司并未再和她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没有到期一说。
为此,她向公司提出补签合同,但公司拒绝了她的要求,并提出要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双方为此发生争议。2012年10月,焦女士来到当地劳动部门仲裁,申请公司支付从2011年3月起至2012年4月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问题:若你是当地劳动部门,针对以上事件,你会如何裁定,依据是什么?
分析:
1、焦女士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在2011年3月到期,但她在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3月19日期间属于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上述时间内,双发的劳动合同法定顺延。故焦女士在这段时间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会支持。
2、虽然公司于2012年3月16日向焦女士发出了《续签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书》,但是双发并未续签合同,且焦女士一直提供劳动至2012年4月,故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支付焦女士2012年3月20日至3月31日期间未续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3、公司已发出书面通知书,同意与焦女士续签合同,同时也未提出续签合同要求高于原合同,而焦女士提出了不合理要求,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无需支付焦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如果女职工“三期”届满且合同已经到期,要及时办理续约或解约手续,否则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签了一年之后,后面未签就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吧?那就不存在双倍工资的说法了,经济补偿有
这个单位的人力资源部的人应该换血了,5000一个月招来一个过了试用期就怀孕的人,忙着养胎,产假,哺乳假,要是这种情况来一堆,企业就成了福利院了,在劳动合同上还出那么大的纰漏,这些属于HR的重大工作失误,出这种失误说明HR连最基本的工作技能都不具备 定位:劳动部门
裁定:
如果只是针对焦女士的诉求:
1. 不支持2011年3月~2012年4月未签订合同双倍工资的赔偿金诉求(诉求赔偿金可以得到裁定,但是原因不一定能得到支持,可以以违法解除获得两倍赔偿金)
2. 支持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未提前一个月通知
这里面存在一个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认定的问题,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如果公司和个人都同意补签,是不会有太大问题的。这个案件会根据调解的情况发生变化,仅仅从现有的状况和法律来说
1、上述案件:焦女士与公司应当进行庭外调节,未果,再申请冲裁
2 公司自用工之日起与焦女士确实存在一年的时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可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存在这一年期间支付双倍工资的赔偿
3、对于公司提出的续签劳动时间尚未提前30个工作日向焦女士提出,却因为争执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却未达成协议,应进行经济补偿
4、经济补偿的具体金额根据焦女士在该公司的工作年限进行支付,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5、题外话——该公司相关管理体系是否存在一定的漏洞,HR的专业程度也是存在很大的问题{:5_252:}
其实这个案例完全可以和解,现实中应该没有真的申诉吧?这焦女士一点感恩之心都木有吗???
申请公司支付从2011年3月起至2012年4月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产假以前的,劳动合同自动续延至产假结束,产假结束后,焦女士上班的时候公司应该和其补签新的劳动合同。
双倍的存在于产假结束后的那段时间,大概是2011年7月至仲裁时
违法解除经济补偿金要给 好学习天向上 发表于 2015-6-9 13:5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申请公司支付从2011年3月起至2012年4月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产假以前的,劳 ...
针对案例中说的女员工的劳动合同自动延续问题,好版主还是要深入学习劳动法哦,你说的那个不全哦。
另外,经济补偿金的给予要分责任的。再仔细思考下吧 个人觉得: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的,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也就是双倍的补偿金。
此外:虽然2011年3月至2012年3月公司未于焦女士签订合同,但是双方都在履行劳动合同,应被认定为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所以这段时间不应给予焦女士补偿和赔偿, 所以个人认为如果用人单位不想继续履行合同,那么焦女士在公司在职两年,应该给予焦女士4个月赔偿金即可解除合同。
俊汐,不知是否是这样,快给答案吧~~~(☆▽☆) 诚实007 发表于 2015-6-9 10:0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签了一年之后,后面未签就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吧?那就不存在双倍工资的说法了,经济补偿有
这个单位的 ...
针对案例中的焦女士属于特殊情况,合同签订问题,在仔细思考一下哦。
另外,女员工怀孕问题,值得HR思考,但话说回来这种事情很难保证,毕竟属于正常的生理发展。
当然我们需要对已婚未育的女士在录用时需要特别的谨慎。 鱼向反方向游 发表于 2015-6-9 10:5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定位:劳动部门
裁定:
如果只是针对焦女士的诉求:
在裁定违法给予经济补偿金之前,首先要认定原因。
另外,合同续签不需要提前一个月进行,至少劳动法及相关法规中没有明确说明,具体看当地法规,例如浙江省高院就明确规定,合同续签,公司不需要提前一个月进行。
鱼版主再好好思考下,呵呵 李媛 发表于 2015-6-9 11:4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1、上述案件:焦女士与公司应当进行庭外调节,未果,再申请冲裁
2 公司自用工之日起与焦女士确实存在一年 ...
感谢美女版主的热情参与哦。
不过案例中的合同续签属于特殊情况,切不可和一般的劳动合同到期续签混为一谈哦,否则回答肯定是错误的。
同样的问题,合同续签是否必须提前一个月,相关劳动法规中没有明文规定,具体看当地法规,若也没有规定,那就要看劳动仲裁部门如何进行,如浙江省高院明文规定:公司不需要提前一个月告知员工进行劳动合同续签。
另外,是否给予经济补偿金,要看解除关系的双方责任是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