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集团不同子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次数的计算
跟大家分享一个案例,同时也想听听大家是否有不同的意见。案例:
甲公司、乙公司是某集团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均是独立法人。
因业务发展需要,员工李某由公司安排由甲公司调动至乙公司
李某在甲公司的劳动合同期为3年(2010.9.1-2013.8.30),李某于2012.8.1开始调至乙公司上班,当时,甲公司与李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并签署了三方(李某、甲公司、乙公司)工作年限证明,内容是甲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乙公司接收李某在甲公司的2年工作年限。
李某入职乙公司后,也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2012.8.1-2015.7.31),至2015年7月,李某的劳动合同期满,乙公司提出继续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
那么,问题来了:
1、如果乙公司继续与李某续签劳动合同,是属于第2次签订、还是第3次签订?
2、是签订有固定期限,还是无固定期限?
欢迎讨论........
我们公司的操作手法是这种情况属于第二次签订,可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然后续若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也是要合并计算的。 目前我司拟采取的意见及做法是:
1、李某由甲公司调动至乙公司,是公司的安排而非个人的意愿解除劳动合同,而甲公司也未给予经济补偿金,因此,李某在甲公司的工龄必须是合并计算到乙公司的。
2、按此种情况,不同子公司间的劳动合同签订次数也是累计计算的,李某与甲公司属第1次,李某与乙公司签的第1次属于第2次签订,如乙公司继续与李某续签劳动合同,应当属于第3次签订,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同法人,第二次,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主张向甲公司要经济补偿,有双方协议的可以免予。
同一法人,第三次,签无固定,除非员工提出签固定。
没遇到过,也无从下手,等大神~
个人猜测是不是应该签无固定了,因为同属一个集团 此案例,个人意见为:
1、属第二次合同签订,
2、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为
1、甲、已均属独立法人经营的公司,即劳动关系的主体是不同的,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
2、劳动者由甲公司调往乙公司时已与甲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因此对于乙公司与员工签订的2012.8-2015.7月的三年劳动合同属首次劳动合同签订期。
3、工作年限的合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签订。 有山东的律师朋友意见:
如果员工先后在不同子公司间工作是服从某集团的工作安排,则其在不同子公司间的劳动合同次数应当累计,只要其累计达到一定次数,即可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果员工在一子公司工作一段时间后,自己跳槽到另一子公司,则劳动合同次数不能累计。 有江苏的律师朋友的意见:
属于第3次签订,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为,第一次解除是非因本人意愿的调岗和换公司,两家公司同属于一家集团公司,工作年限应该合并结算。
而且,江苏有几乎是一模一样的判例。
上官飞燕 发表于 2015-7-16 10:1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目前我司拟采取的意见及做法是:
1、李某由甲公司调动至乙公司,是公司的安排而非个人的意愿解除劳动合同 ...
我很赞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