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xf731
发表于 2015-7-17 08:43:50
我个人觉得应属于第三次签订,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否则公司为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让员工合同到期在不同公司变更合同,那严重损害员工的利益
上官飞燕
发表于 2015-7-17 09:18:17
超逸绝尘 发表于 2015-7-16 20:4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很赞同。
可经咨询我司的法律顾问,律师意见:
属于第2次签订,与甲公司签订的1次,不累计计算,应当签有固定期限合同。(因签订的用人单位主体不一样,次数计算仅是以相同的用人单位主体为准)
这次可真难倒我了{:5_252:}
shaobao0512
发表于 2015-7-17 11:37:17
1.对于乙公司这是第二次签订合同,但是因为有关联,所以你得把在甲公司的协议也算上。换言之,就是第三次。
2、签有期限还是无期限合同,那就看员工的意图了,如果员工坚持要签署无期限那,企业只能签署无期限合同。
这在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中有明确法条。
JWP850621
发表于 2015-7-18 13:55:53
上官飞燕 发表于 2015-7-16 10:1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目前我司拟采取的意见及做法是:
1、李某由甲公司调动至乙公司,是公司的安排而非个人的意愿解除劳动合同 ...
对,我也是这样认为的。
JWP850621
发表于 2015-7-18 14:00:11
对于一些集团公司来说经常有的事情,算做第三次,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qb1327
发表于 2015-7-21 08:28:54
签订合同:
应该计算为第二次签订
如果以后发生经济补偿金,应当计算甲公司的工龄(有书面证据)。
工龄和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必然关系,否则视同缴费年限的那批员工都默认是无固定期限合同了
莼潶铯
发表于 2015-7-21 09:57:22
个人认为应属于第二次签合同,可以签固定期限合同
hp
发表于 2015-7-21 10:36:51
不要纠结次数了,第二次和第三次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十四条(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只要是续签过劳动合同的,后面再签合同有没有期限差别不大了。
瀞瀞的记忆
发表于 2015-7-21 10:43:47
很不错额案例分享,来和大家学习
瀞瀞的记忆
发表于 2015-7-21 10:44:48
是否固定期限这个怎么鉴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