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下班途中被野狗咬伤能否算工伤
“兰泉拷问HR”有话说今天我在JX周樂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jxzhoule8822)看到一篇文章,我觉得有必要让大家讨论一下,于是进行了修改作为本期的话题。
在此向华商报、陕西工人报、钱桂林先生、周樂先生表示感谢!
本期答复时间为2015年11月24日至12月8日14:00前,本期奖品为普洱生(熟)茶壹盒/人。
请逾提出问题的HR将所提问题、跟帖发问或者发至兰泉微信:asd915021
兰泉拷问HR(二十三)
职工下班途中被野狗咬伤能否算工伤
新浪网友“刘畅0127”微博称“同事半夜下班途中被野狗咬伤,医药费花了数百元,但公司却以种种理由不予报销”。
有的网友认为这种情况应算工伤,也有网友觉得不算。西安市人社局工作人员回应称:这不算工伤,伤者可向狗主人索赔。
兰泉提问:
一、刘畅的同事在下班途中被野狗咬伤能否算工伤?
二、公司的做法你认为有什么不妥?如果你为公司HR应如何处理?
三、人社局工作人员的说法是否可行?对HR的工作是否有影响?
首先可以明确不算工伤。
法是法、情是情,哪怕法律错了他也是法律,工伤的条件很明确,不必细究。
至于公司的做法,这就是企业人性化的表现了。个人认为公司应当出于爱护员工,人文关怀的角度,去善待每一位给公司作出贡献的人。报销点医药费、休息什么的并不是什么大量成本的付出,却可以得到员工暖心的回报。但是从技术操作上,要告知员工,那些本来不是她可以享受的,而是公司额外的付出。这样可以避免员工认为是应得的。
一、这种情况不属于工伤,具体可看法律条文;
二、公司做法不妥之处就是在于:没有去申报工伤,虽然明知通不过,也要去申请。作为HR人员要积极准备申报工伤的资料,根据公司制度执行,并协同部门主管一起去关怀探望;
三、社保局的说法没什么问题。作为HR应表现出积极的态度,在不违反公司制度的情况下,尽量协助员工去索赔,如果公司有法务人员可一同帮员工面对。
以上是客观上讲,在人情角度,人力资源部可协调部门主管在不违反公司制度的前提下,去帮员工争取一些:休息期间工资照发等 {:5_257:}{:5_257:}{:5_257:}{:5_257:}
员工下班途中被狗咬,从法律规定看不会认定为工伤。但本话题要讨论的是法律法规规定是有一定的局限性,基于工伤保险基金原因法律法规不可能将员工在下班途中发生的全部伤害纳入工伤保险的范畴,仅从刘某受伤的情况看,他的伤情能否为工伤? 1、这种情况是不属于工伤。
2、公司的不妥是种种理由不予报销。医药费其实公司是可以承担报销的,毕竟看案例花费并不是特别大,这种时候就特别体现公司对员工的关怀。即使不予报销,也可以像楼上的前辈所说的,即使明确了不是工伤,但是作为公司来说都要帮助员工去走这个工伤程序,并且可以协助员工去向狗主人进行索赔,提供员工索赔所需要的资料。
3、人社局的说法没什么问题的,但是作为公司的HR可以多些人文关怀,比如说可以去探望或者是申请一些营养费给到员工调理身体之类。
个人的小意见哈,有不对的请指出哦{:5_239:} 本帖最后由 好学习天向上 于 2015-11-30 16:15 编辑
一、刘畅的同事在下班途中被野狗咬伤能否算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规定,被野狗咬不算工伤,
个人认为可以走医疗保险中的意外险。意外险职工本人或者单位经办人到网点办理。
二、公司的做法你认为有什么不妥?如果你为公司HR应如何处理?
员工遇到问题,HR的第一反应应该是帮助员工解决问题,而不是遇到问题避世不管,态度冷淡,让员工的内心受到伤害,那就不光光是几百块医药费的事情了。就像上面说的,即使不能报工伤,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是可以享受意外险的,而且报销的比例也比较高。
三、人社局工作人员的说法是否可行?对HR的工作是否有影响?
人社局的工作人员是不是没有看到啊,是野狗,哪里会有主人啊。人社局的同志们报不了工伤,可以走其他的保险啊,还是医疗保险的意外险啊,这个他们应该门清啊。
然后可以把案例中的情况记录下来,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法律是有漏洞的,这就是为什么要修订。
事件是小事,如果企业第一时间给员工一个合理的解释,也不会闹到人社局;如果人社局也能切身的为员工着想,也不会见新闻。所以,HR工作要细,小到一个快递,一顿饭,大到工亡病亡等等。一定要做到小处见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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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大家还考虑一个问题:如果刘某的伤情属于工伤,公司没有为他缴纳社保,在公司不愿承担的情况下应如何处理: 一、不算工伤。【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对工伤范围作出了规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 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1)公司的做法从法律上来说并无不妥,从情理上来说,还是予以关怀慰问(注意不是报销医药费,概念不同),因为金额并不是很大。员工需要的不仅仅是金钱,更多的是需要人性的关怀。2)HR可以采取的方式:A.点对点事件。跟公司申请慰问金,予以慰问;配合员工向肇事方追偿,可以报警。B.长远考虑。制定公司福利政策(慰问政策);为员工购买商业以外险,作为工伤之外的补充。
三、人社局的说法可行(但是案例中的是属于野狗,估计难查主人),对HR工作并无不妥。 兰泉 发表于 2015-11-26 17:4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建议大家还考虑一个问题:如果刘某的伤情属于工伤,公司没有为他 ...
这也考虑,问题就太大了吧,那还得考虑是不是自己放的狗的可能性!呵呵,开个玩笑! 欢迎大家多多参与讨论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