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li111 发表于 2006-7-2 11:43:00

RE:[原创] 看看大家人力资源管理知识的厚度?

B

人脉 发表于 2006-7-4 11:08:00

RE:[原创] 看看大家人力资源管理知识的厚度?

b

春天15163 发表于 2006-7-5 09:26:00

RE:[原创] 看看大家人力资源管理知识的厚度?

B

xgn~76 发表于 2006-7-10 17:38:00

RE:[原创] 看看大家人力资源管理知识的厚度?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或者中止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三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裁减人员5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向本单位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较长、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依照前款规定裁减人员后,应当将被裁减人员的数量、名单通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
    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正在担任平等协商代表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在工伤
应选D

wsxpl 发表于 2006-7-11 20: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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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还是要看工作性质和合同所规定的内容

zhanlong321 发表于 2006-7-12 16: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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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立即解除。但是企业方应该从实际出发,负担甲某的部分医药费,以减少劳动仲裁的压力

黑澤維 发表于 2006-7-16 18: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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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遇见→栎← 发表于 2006-7-18 1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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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纸天堂 发表于 2006-7-18 17: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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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交待不清楚,难以判断,稳妥起见只能选B。

白色幽灵 发表于 2006-7-19 18: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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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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