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原创] 看看大家人力资源管理知识的厚度?
A吧 既然是试用期,那里来的医疗期啊RE:[原创] 看看大家人力资源管理知识的厚度?(2006-7-
本案例应该是选B的。一点是可以肯定的本案属工伤,工伤的话在医疗期内是不可以解除合同的,如果不考虑在试用期及严重违反公司纪律等情况的话应该选D;但是此案尚在试用期,存在严重违反纪律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事实,所以就得选B了,可以在医疗期满后解除合同。用户“gogorolita”于2006-7-23 10:01:32编辑过此帖。RE:[原创] 看看大家人力资源管理知识的厚度?
bRE:[原创] 看看大家人力资源管理知识的厚度?
怎么还没有答案阿?A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面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或者中止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裁减人员5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向本单位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较长、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依照前款规定裁减人员后,应当将被裁减人员的数量、名单通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
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正在担任平等协商代表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并没有说不能依据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如果单位选择A做法并没有违法。
当然考虑人性化可以选择B
但A的做法也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