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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争议

2012-5-29 14:13| 发布者: 蟹蓝| 查看: 566| 评论: 15|原作者: 回眸谁浅笑

摘要: 2009年员工到公司上班,但未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6月公司和全体员工都签了劳动合同,签订日期为2011年6月,现在员工离职了,向公司要双倍的赔偿。而且是人力行政部的,是问一下公司要赔不。应该赔那一段的。 ... ...
2009年员工到公司上班,但未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6月公司和全体员工都签了劳动合同,签订日期为2011年6月,现在员工离职了,向公司要双倍的赔偿。而且是人力行政部的,是问一下公司要赔不。应该赔那一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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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stephenzhou 2012-5-29 09:16
公司需要赔偿11个月的工资,员工是人力资源部不代表他不能主张自己的权利,只要他不负责劳动合同签订这一块。
引用 回眸谁浅笑 2012-5-29 09:17
stephenzhou 发表于 2012-5-29 09:16
公司需要赔偿11个月的工资,员工是人力资源部不代表他不能主张自己的权利,只要他不负责劳动合同签订这一块 ...

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
引用 stephenzhou 2012-5-29 09:22
本帖最后由 stephenzhou 于 2012-5-29 11:03 编辑

关于薪酬这一块有法律规定,自员工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起一年内申请均有效,员工离职到现在应该没有一年吧?

其他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引用 fanyehai 2012-5-29 10:33
记得好像说追溯期是一年,这个好像过了吧?
引用 小差火 2012-5-29 10:41
双倍工资这块最多11个月,不知道最近会不会有变化!
引用 31号 2012-5-29 10:45
适用一般时效。
上海:从未签订合同第二个月期,逐月计算时效:已过
江苏:入职之日起一年未签的,从一年的最后一天算起:也已过
引用 lantian08 2012-5-29 10:51
stephenzhou 发表于 2012-5-29 09:22
关于薪酬这一块有法律规定,自员工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起一年内申请均有效,员工离职到现在应该没有一年吧? ...

赞同,支持!
引用 lotus_sun 2012-5-29 16:44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时效是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人认为双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所以应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时效。应支付入职一个月后到2011年5月的双倍工资
引用 兜兜 2012-5-29 17:10
本人认为应支付入职一个月后到2011年5月的双倍工资,仲裁时效应从离职时起计算。
引用 zengyuanbo 2012-5-29 17:12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后来双方补签了视为双方新接受合同,只能把没签合同的期限加入工龄,按工龄进行补偿.满一年补一个月.
引用 刘子衿 2012-5-29 19:22
追溯期1年,貌似已过!
引用 刘子衿 2012-5-29 19:23
追溯期1年,貌似已过!
引用 回眸谁浅笑 2012-5-30 07:52
刘子衿 发表于 2012-5-29 19:23
追溯期1年,貌似已过!

纠结中···
引用 飞鸟在天2001 2012-5-30 16:47
追溯期已过,可按企业工龄补偿
引用 朱凯波 2019-4-20 14:42
如果员工是2012年6月离职的话,就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了,因为已经过了时效。如果在这之前离职,距离2012年6月有几个月就支付几个月的双倍工资,最高1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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