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劳动法》实施以前,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罚款权来源于1982年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该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生产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罚款权,《条例》第十六条同时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但该《条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被国务院第516号令即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所废止。 搜索了论坛相关帖子,有以下几个帖子,但是没有明确的答复,希望大家能参与讨论,也希望专业人士能给一个明确的回复,谢谢大家! 讨论:企业对职工还具有经济处罚权吗 http://bbs.chinahrd.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36544&fromuid=741468 [原创] 员工因职务侵占从中牟利,企业是否可以有经济处罚? http://bbs.chinahrd.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17594&fromuid=741468 1、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除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还有经济处罚权吗? 2、如果没有处罚权?大家在实际中工作中对于劳动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是如何操作的,以什么样的形式来约束了? 欢迎大家积极参与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