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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中劳动合同解除汇总

2012-5-30 16:22| 发布者: 蟹蓝| 查看: 666| 评论: 31|原作者: 平安幸福

摘要: 下表是我于2012年5月29日,自己制作的《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中劳动合同解除汇总  2012/5/292012/5/29类别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解除劳动法劳动合同解除 内容1备注1内容2备注2解除劳动合同情形1、意定解除-第36条 ...

下表是我于2012年5月29日,自己制作的《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中劳动合同解除汇总
 
2012/5/29
2012/5/29
类别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解除
劳动法劳动合同解除

内容1
备注1
内容2
备注2
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1、意定解除-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支付经济补偿
第24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支付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2、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第37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不支付经济补偿(2)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专项技术培训费用)(3)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4)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31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不支付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3、劳动者单方被迫随时通知解除-第38条: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1)支付经济补偿                                                                            (2)第2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第3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4、用人单位单方随时通知解除-第39条: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1)不支付经济补偿               (2)除了第39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25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支付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6、裁员-第41条: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42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1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经济补偿
第27条: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一)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
    (二) 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
    第2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支付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5、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40条: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42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0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支付经济补偿
第26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2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分段计算的原则,除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外,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均应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起计算,即应按工作年限计算,只是2008年1月1日前后,经济补偿金计算的数额略有不同。
因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属于经济补偿金计算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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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chinateaveller 2012-5-30 00:16
看起来怪怪地~
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之内容2:(2)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专项技术培训费用)(3)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4)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些在劳动合同法里同样适用

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之内容3:在劳动合同法理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甚至双倍才对
引用 吕兆 2012-5-30 10:00
先收藏,待有时间再看,总之,谢谢分享。

引用 老北京 2012-5-30 10:24
呵呵,很用心啊
引用 小六雪 2012-5-30 10:54
不错的总结
引用 so_so 2012-5-30 11:26
收藏了  慢慢看
引用 CAIC888 2012-5-30 18:00
辛苦你了,支持下{:soso_e176:}
引用 平安幸福 2012-5-30 20:14
chinateaveller: 看起来怪怪地~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之内容2:(2)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专项技术培训费用)(3)应当按照 ...

上述内容是想提醒劳动者主动向企业提出辞职时不仅要提前30日递交书面辞职通知书,还要考虑自己是否在培训服务期内,是否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关于专业技术培训方面的违约金和竞业限制责任。

引用 丨灬重生er 2012-5-30 20:44
谢谢楼主啦 很有用啦
引用 轩辕清主 2012-5-31 11:38
总之很用心哈,谢谢楼主的分享!
引用 易团军 2012-5-31 17:45
辛苦了啊!
引用 chinateaveller 2012-5-31 23:12
平安幸福 发表于 2012-5-30 20:14
上述内容是想提醒劳动者主动向企业提出辞职时不仅要提前30日递交书面辞职通知书,还要考虑自己是否在培训 ...

根据阁下回复其实可以又延伸讨论一话题~当劳动合同到期而培训服务合同尚未届满时,对于此份劳动合同该续签新合同至服务期届满或自动延续至培训服务合同结束呢?我先提出不涉及上两种说法述的做法:企业只要同意不追究自动解除培训服务合同届满之限制,就无须上述之考虑!
引用 老牛0613 2012-6-1 00:16
楼主辛苦了
引用 平安幸福 2012-6-1 07:54
本帖最后由 平安幸福 于 2012-6-1 08:03 编辑
chinateaveller 发表于 2012-5-31 23:12
根据阁下回复其实可以又延伸讨论一话题~当劳动合同到期而培训服务合同尚未届满时,对于此份劳动合同该续 ...

备注里的内容主要是提醒员工在劳动合同未到期,提前30日向企业递交书面辞职通知书,要考虑自己是否有关于专业技术培训方面的违约金和竞业限制责任。现实生活中许多员工认为只要我提前30日向企业递交书面辞职通知书跟企业办理完工作交接就可以了,当跟企业办理离职手续那天,才发现自己还有关于专业技术培训方面的违约金和竞业限制责任(关于这两项员工早已忘记了)比如有的培训服务期是3年前签定的,过了1年后员工忘了这方面的事情。竞业限制协议在入职时就签定了,自己在企业工作2年后也忘记了,结果找的新单位就是同行业的。在我们公司已发生3起这样的事情了,员工在找到工资福利更好的新单位后,有点儿忘乎所以,对原单位的事不再关注,满脑子都在幻想着新单位的好,抱怨着原单位的种种不好。

员工想换新工作,离开原单位,都是下定决心的,他不会考虑我的劳动合同是否到期,不可能再延续至培训服务期合同结束,再者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企业不可能不追究关于技术培训方面的违约金,跟员工自动解除培训服务合同。
引用 hytao 2012-6-1 11:38
学习中,法律这东西,还有好多看不懂的。
引用 chinateaveller 2012-6-1 22:44
平安幸福 发表于 2012-6-1 07:54
备注里的内容主要是提醒员工在劳动合同未到期,提前30日向企业递交书面辞职通知书,要考虑自己是否有关于 ...

竞业限制协议在入职时就签定了,自己在企业工作2年后也忘记了,结果找的新单位就是同行业的。在我们公司已发生3起这样的事情了--------
入职时签订的应该是保密协议而非竞业限制协议,因为后者是在员工离职时(而非在职期间)才签订且需负担二年左右之竞业补偿金,而前者从入职开始即使离岗后仍须遵从,否则有民事责任之虞而非劳动争议,保密协议企业也无须额外负担成本。
引用 yang_robin 2012-6-2 11:48
排版有点乱哈
引用 一路向北001 2012-6-2 18:40
{:soso_e160:}
引用 平安幸福 2012-6-3 08:07
yang_robin 发表于 2012-6-2 11:48
排版有点乱哈

谢谢您的建议。下次注意!
引用 平安幸福 2012-6-3 08:17
chinateaveller 发表于 2012-6-1 22:44
竞业限制协议在入职时就签定了,自己在企业工作2年后也忘记了,结果找的新单位就是同行业的。在我们公司 ...

我们公司是这样的,普通员工入职时签定保密协议,高管或技术工艺工程等入职时签定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当然我知道这时签定的竞业限制协议并未真正生效。离职时,HR会与签定了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商谈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事项。双方谈妥后,企业给钱,员工签字,协议生效。当然偶尔也会有谈不妥的情况。是因为关于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标准,当地的法规的标准(几年前的版本)也不是很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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