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2009年8月1日,参加工作已有6年的赵虎入职A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8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2009年9月27日星期日,赵虎在带全家外出游玩中发生小车祸,赵虎受轻伤,骨折,医院开具了病休证明,要求赵虎休假3个月,赵虎于2009年9月28日向公司申请休病假。鉴于赵虎受伤是事实,公司同意了赵虎的病假申请,赵虎从2009年9月28日至2009年12月27日休病假。休完病假痊愈后,赵虎又回公司上班。2010年6月28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李四在清理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中,发现赵虎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经询问赵虎部门领导,不想与赵虎续签劳动合同。因此,李四提前一个月通知赵虎:公司不再续签,2010年6月30日,赵虎就拿着医院开的医疗证明,说要动痔疮手术,要再休息三个月的医疗期。于是,李四糊涂了,李四不知道应该怎么办,他不知道赵虎又生病了是否可以再次享受医疗期,不知道能否终止与赵虎的劳动合同?
看了之前已经回答的帖子,几乎全军覆没,除了极个别童鞋。本来医疗期的相关知识,实践中用得并不多,大家应该是接触比较少的,对这些知识点会陌生一些也属于正常。因此,安同学编写了这三组案例,希望由浅至深地与大家交流相关的医疗期知识,只是原以为,经历了第二个考一考,也就是123楼的帖子解答之后,大家应该掌握一点这方面的知识,解答起来应该基本正确的,可没想到还是错得惨不忍睹,嘿嘿。
案例2:2009年9月1日,参加工作已有6年的张龙入职A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2010年3月7日星期日,张龙在带全家外出游玩中发生小车祸,张龙受轻伤,骨折,医院开具了病休证明,要求张龙休假3个月,张龙于2010年3月8日向公司申请休病假。鉴于张龙受伤是事实,公司同意了张龙的病假申请,张龙从2010年3月8日至2010年6月7日休病假。休完病假痊愈后,张龙又回公司上班。2010年7月28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李四在清理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中,发现张龙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经询问张龙部门领导,不想与张龙续签劳动合同。因此,李四提前一个月通知张龙:公司不再续签,可第二天,张龙就拿着医院开的证明说心脏病犯了,要再休息三个月的医疗期,张龙还说,他患病了就可以休病假享受医疗期。于是,李四又糊涂了,李四不知道应该怎么办,他不知道张龙又生病了是否可以再次享受医疗期,不知道能否终止与张龙的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因此,如果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劳动合同又到期,是否能终止的关键之处在于“,是否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在的,则劳动合同不能终止,要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超过规定的医疗期的,则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PS:这是我们第一个考一考的案例中的知识点)
2、什么是病假期,什么是医疗期,怎么计算医疗期?
病假期是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事实上需要接受治疗的事实期间,也就是员工休了多长时间的病假,病假期就算多长时间。病假与劳动关系的存续密切相关,只有存在劳动关系,才有病假。鉴于员工身体不适必须休病假,实践中,这一现象主要是通过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来予以证实的。虽然《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职工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由企业审核批准。但这一规定并未意味着:用人单位有审核批准权就可以不批准员工休病假。由于员工拥有身体健康权,在其确实患病的情况下享有休病假的权利,因此,只要员工有医保定点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用人单位就应该允许员工休病假。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另外,部分地区也有自己的医疗期规定,如:上海《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又如:《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仅适用于非深圳户籍的员工。在这些地区,医疗期则参照当地的规定执行。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问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规定: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
案件2中,张龙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为5年以下,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为6年(10年以下),则医疗期为3个月,从其病休第一天开始,计算病假天数,并且确定医疗期周期。病休开始第一天往后推6个月的最后一天即为医疗期周期的截止日。因此,医疗期的计算周期为2010年3月8日到2010年10月7日。如果在此周期内病假累计不满3个月,则属于医疗期未满,同时这个医疗期也随之结束,计算办法“归零”,下一周期仍然要从张龙下一次病假时开始记录。如果在此周期内病假累计满3个月(不问是否同一病因及是否一次还是多次请病假及是当年度还是跨年度,只管病假累计期是否已满),则医疗期满,即使其还未痊愈,在这一周期之内也不能再享受医疗期。其要享受医疗期的,只有等到下一个周期后才可以。张龙病休3个月,病休到2010年6月7日,此时,医疗期满。在2010年10月7日前,其无权再享受医疗期,因此,2010年8月31日,公司可以终止与张龙的劳动关系。
(PS:这也是我们第二个考一考的内容)
案例1中,赵虎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为5年以下,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为6年(10年以下),则医疗期为3个月,从其病休第一天开始,计算病假天数,并且确定医疗期周期。病休开始第一天往后推6个月的最后一天即为医疗期周期的截止日。因此,医疗期的计算周期为2009年9月28日到2010年3月27日。如果在此周期内病假累计不满3个月,则属于医疗期未满,同时这个医疗期也随之结束,计算办法“归零”,下一周期仍然要从赵虎下一次病假时开始记录。如果在此周期内病假累计满3个月,则医疗期满,即使其还未痊愈,在这一周期之内也不能再享受医疗期。其要享受医疗期的,只有等到下一个周期后才可以。张龙病休3个月,病休到2009年12月27日,此时,医疗期满。在2010年3月27日前,其无权再享受医疗期。但是,从2010年3月28日起,赵虎就又有资格重新享有医疗期,其计算周期从赵虎下一次病假时开始记录,赵虎是在2010年6月30日又患病的,在上一个医疗期的计算周期之后,故,赵虎这一次的医疗期的计算周期为2010年6月30日到2010年12月29日,如果在此周期内病假累计不满3个月,则属于医疗期未满,同时这个医疗期也随之结束,计算办法“归零”,下一周期仍然要从赵虎下一次病假时开始记录。如果在此周期内病假累计满3个月,则医疗期满,即使其还未痊愈,在这一周期之内也不能再享受医疗期。因此,赵虎患病属于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即使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PS:这是我们第三个考一考的内容)
本帖最后由 安安的爸爸 于 2010-11-14 23:5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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