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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348 天 [LV.8]以坛为家I  - 注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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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俊汐 于 2015-6-9 16:1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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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F% a4 M9 P0 P 据劳动报报道,维珍航空单方面取消部分空乘的伙食津贴,改为发放餐券引起了波澜。14名空姐抱团维权,联合起来把公司给告了。原本空乘人员在上海之外,可以享受早餐15.26英镑,午餐31.56英镑,晚餐32.38英镑,其他杂费5英镑/天的伙食津贴,而且每次飞行前领取现金。每名空姐一个月的伙食津贴通常可以达到5000多元人民币,基本上占到了月收入的一半。餐补改餐券让空姐们难以接受,但是空姐们的申请未获仲裁的支持。, o, l `. B! m+ x
空姐的遭遇令人同情。尽管维珍航空不承认降薪,认为伙食津贴并非属于工资部分,而是乘务员飞至别国到下次飞回中国期间提供的生活条件的补助。但是5000多元的现金,多年来已经成为空姐们每月固定收入的一部分,而且基本上占到月收入的一半,现在忽然变成了一堆只能在国外指定地点使用的餐券,空姐本人在外期间吃得好了,但是空姐的实际生活水准因此而大幅度降低,这是不争的事实吧?+ Z" \$ ~# K: U( B5 t
当然同情不能代替法律。有人说餐补属于工资的范畴,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双方协商一致。也有人说餐补属于福利的范畴,是否发放按照公司规定。
) S! `# U1 B0 s0 r) Y
' H: W+ J3 n& ]' A5 J 问题:1、为何空姐们的仲裁得不到支持?
6 c% t- L3 K1 j 2、为何维珍航空将餐补改为餐券,目的何在?1 l6 ]7 A9 N/ B4 {. @" m/ E6 P4 z
分析:
5 a- u2 x6 o! `0 X& G& v( @3 J 1、案例中的餐费补助已然成为了工资组成的一部分,但不属于基本工资。对于这笔项目是否应当支付,关键在于劳动合同中有无约定。如这笔项目约定要给予,即使属于福利范畴,有约定的从约定,也要继续支付;如这笔项目未约定给予,即使属于工资范畴,但不是根据双方约定而是根据公司规定发放的,公司通过依法修改规章制度也可以予以取消。而取消餐补与降低基本工资标准不同,并不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而是属于规章制度的修改。, K$ Q9 Y9 k) {, Z
由于双方劳动合同无明确约定要给予餐补,同时维珍公司主张支付给空姐的这笔餐补系基于双方签订的《雇员合同》第十六条“乙方享有外方提供的上海之外的因公食宿”之约定,其目的系为了满足合同约定的提供员工因公在他国期间的免费用餐的要求,所以公司单方面取消餐补,尽管未与员工协商一致,在程序上有所瑕疵,但是因为最后确定的权力毕竟在公司,所以公司并没有实质性的违法。
+ n2 j* ]& z3 Q' W 2、根据中国法律,现金发放的伙食津贴等同于工资性收入,因而需要为此纳税和缴纳社保,继而增加公司的运营成本。现在以餐券代替餐补,就不需要纳入工资性收入,公司也无需为此笔项目纳税,从而降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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