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常诚 于 2011-11-4 11:4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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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b; F1 Y* S# F" u' r( B( k: L1 k最近2天,网络上流传着一则文章《女大学生应聘遭拒尴尬了谁?》,仔细看其内容,貌似来自于一篇博文:《女大学生拿着这样牛的合同书,能找到工作吗?》,其内容如下: 苏老板前天接待了这样一位找工作的一位名叫李玉琳(化名)的女大学毕业生,女大学生一进门就表明自己的来意,并递交了自己的简介。苏老板观其言谈举止,颇为得体大方,有意更进一步了解她,这时只见这位女大学生拿出一份合同书,说:“如果苏老板接纳她的条件,她就考虑到公司来上班。” 苏老板一愣,他还从来没有见过这样的应聘者。接过合同书一看,更是让他大吃一惊,合同书上竟然有这样的内容: ★甲方(单位)必须无条件让乙方(本人)享受法定假日,不得以任何名义剥夺其休假的权利! ★不允许甲方安排工作职责范围以外的工作,如陪酒等,必须开除对乙方进行性骚扰的领导。 苏老板让李玉琳留下了联系方式,并让她等候消息。当然了苏老板不可能聘用这样的女大学生。 随后本博通过李玉琳留给苏老板的电话联系到这位“史上最牛”的女大学毕业生李玉琳,据她讲,她在学校是学生会干部,学习成绩很不错,工作能力也得到学校师生的认可。她拿着她的这份合同已经找了七十多家单位,没有一家单位表示愿意接收她,甚至有单位的主管还在她身后骂她是神经病。并表示,不管有多难她都不会放弃自己的条件。 网络小丑星为她的执着所感动。然而到哪儿去找这样的单位呢,如果你有这方面的线索,希望能提供给本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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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是这个博文引起记者注意,就有了这则旧闻《女大学生求职要求不陪酒 遭70多家单位拒绝》: 女大学生求职要求“享受休假不陪酒” 尽管品学兼优却遭70余单位拒绝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据《信息时报》报道品学兼优的女大学生应聘,却被70余家单位拒之门外,原因是她对应聘单位提出了两条要求。/ n7 ?; l4 f& z+ j6 y- W
5日,“网络小丑星”在博客中写了一篇题为《女大学生拿着这样牛的合同书,能找到工作吗?》的博文,其中说,一位名叫李玉琳(化名)的女大学毕业生向企业老板递交应聘简历,该老板初步面试后有意进一步了解她。随后,这位女大学生拿出一份合同书表示如果该老板接纳她提出的条件,就考虑到公司上班。看罢合同书后,该老板明确表示不可能聘用如此“自大”的女大学生。原来,合同上提出两个条件:“甲方(单位)必须无条件让乙方(本人)享受法定假日,不得以任何名义剥夺其休假的权利;不允许甲方安排工作职责范围以外的工作,如陪酒等,必须开除对乙方进行性骚扰的领导。” 据该女大学生称,她是学生会干部,而且学习成绩不错,工作能力也得到师生认可,但前后面试过70多家单位无一家单位愿意接收,甚至有单位主管骂她是“神经病”。“这家伙跟当年的我一样,太自负。”有网友看完帖子如是说。 但是,广东中山一公司老板表示她的要求合理,愿意聘用她。该老板说:“她的要求和劳动法规定相符,我们公司也是严格按相关法规运作,会考虑录用她。”随后,记者联系该女生,但对方拒绝接受采访,她只是透露“不管有多难都不会放弃”。 ) m4 e X8 u" h
7 E5 y. z3 l1 a再后来,貌似有个什么集团搞了一个“网事点睛”,排在第三的是:“3.关键词:最牛应聘合同”,做出如是说: 品学兼优的女大学生应聘,却被70余家单位拒之门外,原因是她对应聘单位提出了两条要求:享受法定假日;不允许甲方安排工作职责范围以外的工作,如陪酒等,必须开除对乙方进行性骚扰的领导。这份合同被网友称为史上“最牛”合同。 网读点评:两个再正常不过的要求,却遭到如此多用人单位的不理解。有“神经病”的不是持最牛合同应聘的女大学生,而是有些畸形的职场环境。我们从来不缺少这些敢于叫板的应聘者,缺少的只是为他们叫好的社会大环境。 ' U% ]9 i/ g+ R$ C-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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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回头再看这2天热炒的《女大学生应聘遭拒尴尬了谁?》内容: 品学兼优女大学生应聘遭拒 品学兼优的女大学生应聘,却被70余家单位拒之门外,原因是她对应聘单位提出了两条要求:“甲方(单位)必须无条件让乙方(本人)享受法定假日,不得以任何名义剥夺其休假的权利;不允许甲方安排工作职责范围以外的工作,如陪酒等,必须开除对乙方进行性骚扰的领导。”看罢合同书后,有老板明确表示不可能聘用如此“自大”的女大学生。甚至有单位主管骂她是“神经病”。 单位应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当享受法定假日和不安排职责范围以外工作的要求都被视为“自大”和“神经病”时,我们真的不明白还有什么样的要求才属于正常?品学兼优的女大学生应聘,却被70余家单位拒之门外的缘由,皆因其提出的两条“自大”要求。这不能不促使我们反过来想:是不是在人家那里工作从来没有法定假日一说?如果工作需要,是不是任何时间里,用人单位随时可以安排工作,包括工作职责范围以外的陪酒?即便领导对下属进行性骚扰,是否也不应要求对其处罚呢? 我国《劳动法》第36条、40条中明文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在法定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而这些用人单位却视而不见,竟将要求执行此法律规定的应聘者视为“自大”、“神经病”,可见劳动者的权益在现实中得到维护有多难! 用人单位逐渐丧失社会责任 在国家三番五次下文,要求各地各单位做好大学生接受工作时,作为品学兼优的女大学生应聘为何竟遭此尴尬?这难免让人怀疑:是女大学生求职要求太高?还是时下教育出了问题,无法满足用人单位的需要呢?在我看来,恐怕都不是,问题出在了现在许多用人单位的“用方市场”和无视职工权利的思想根源上,用人单位过于片面追求单位效益和满足个人私欲,不惜违法乱纪,逐渐丧失了其社会责任和法律操守。 品学兼优的女大学生应聘遭拒,拒绝的岂止是应聘的女大学生?被70余家单位拒绝的当是我们的法律与尊严!纠正用人单位拒绝一位品学兼优的女大学生容易,难的是如何做到让所有用人单位遵守法纪,并依法经营。在当前用人单位缺乏有效监督,求职者难以与其做到平等对话的现实情况下,用人单位存在问题,应聘者权利遭受侵犯就会成为可能。表现为用人单位置国家法律于不顾,私设招聘门槛,在工作中耍弄权势为所欲为等等。 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 所以,当下的问题不应仅仅停留在帮助大学生如何改变就业观念上,也决不能仅仅下文提提要求,而更应当俯下身去加强对用人单位的了解与监管,严厉查处其在招聘、用工、保障职工权利中违法违规的现象,否则,即是今天让多少个大学生就业了,却难保明天不会有多少人成为“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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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合理、合法的正当要求被视为“自负”或“神经病”时,引起我们这些做HR的哪些思考? 欢迎各抒己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