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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合理合法正当要求被视为“自负”或“神经病”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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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11-4 11:41:5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常诚 于 2011-11-4 11:46 编辑
" b& x/ A# }, v2 Z' D, L+ R% p
5 b; F1 Y* S# F" u' r( B( k: L1 k
最近2天,网络上流传着一则文章《女大学生应聘遭拒尴尬了谁?》,仔细看其内容,貌似来自于一篇博文:《女大学生拿着这样牛的合同书,能找到工作吗?》,其内容如下:
苏老板前天接待了这样一位找工作的一位名叫李玉琳(化名)的女大学毕业生,女大学生一进门就表明自己的来意,并递交了自己的简介。苏老板观其言谈举止,颇为得体大方,有意更进一步了解她,这时只见这位女大学生拿出一份合同书,说:“如果苏老板接纳她的条件,她就考虑到公司来上班。”
苏老板一愣,他还从来没有见过这样的应聘者。接过合同书一看,更是让他大吃一惊,合同书上竟然有这样的内容:
★甲方(单位)必须无条件让乙方(本人)享受法定假日,不得以任何名义剥夺其休假的权利!
★不允许甲方安排工作职责范围以外的工作,如陪酒等,必须开除对乙方进行性骚扰的领导。
苏老板让李玉琳留下了联系方式,并让她等候消息。当然了苏老板不可能聘用这样的女大学生。
随后本博通过李玉琳留给苏老板的电话联系到这位“史上最牛”的女大学毕业生李玉琳,据她讲,她在学校是学生会干部,学习成绩很不错,工作能力也得到学校师生的认可。她拿着她的这份合同已经找了七十多家单位,没有一家单位表示愿意接收她,甚至有单位的主管还在她身后骂她是神经病。并表示,不管有多难她都不会放弃自己的条件。
网络小丑星为她的执着所感动。然而到哪儿去找这样的单位呢,如果你有这方面的线索,希望能提供给本博。

" w5 |/ ?) T% ]! h+ n7 J4 g3 H& @$ m7 Z6 o6 b* }% ^
可能是这个博文引起记者注意,就有了这则旧闻《女大学生求职要求不陪酒 遭70多家单位拒绝》:
女大学生求职要求“享受休假不陪酒”  尽管品学兼优却遭70余单位拒绝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据《信息时报》报道品学兼优的女大学生应聘,却被70余家单位拒之门外,原因是她对应聘单位提出了两条要求。/ n7 ?; l4 f& z+ j6 y- W
  5日,“网络小丑星”在博客中写了一篇题为《女大学生拿着这样牛的合同书,能找到工作吗?》的博文,其中说,一位名叫李玉琳(化名)的女大学毕业生向企业老板递交应聘简历,该老板初步面试后有意进一步了解她。随后,这位女大学生拿出一份合同书表示如果该老板接纳她提出的条件,就考虑到公司上班。看罢合同书后,该老板明确表示不可能聘用如此“自大”的女大学生。原来,合同上提出两个条件:“甲方(单位)必须无条件让乙方(本人)享受法定假日,不得以任何名义剥夺其休假的权利;不允许甲方安排工作职责范围以外的工作,如陪酒等,必须开除对乙方进行性骚扰的领导。”  
据该女大学生称,她是学生会干部,而且学习成绩不错,工作能力也得到师生认可,但前后面试过70多家单位无一家单位愿意接收,甚至有单位主管骂她是“神经病”。“这家伙跟当年的我一样,太自负。”有网友看完帖子如是说。  
但是,广东中山一公司老板表示她的要求合理,愿意聘用她。该老板说:“她的要求和劳动法规定相符,我们公司也是严格按相关法规运作,会考虑录用她。”随后,记者联系该女生,但对方拒绝接受采访,她只是透露“不管有多难都不会放弃”。
) m4 e  X8 u" h

7 E5 y. z3 l1 a
再后来,貌似有个什么集团搞了一个“网事点睛”,排在第三的是:“3.关键词:最牛应聘合同”,做出如是说:
    品学兼优的女大学生应聘,却被70余家单位拒之门外,原因是她对应聘单位提出了两条要求:享受法定假日;不允许甲方安排工作职责范围以外的工作,如陪酒等,必须开除对乙方进行性骚扰的领导。这份合同被网友称为史上“最牛”合同。
    网读点评:两个再正常不过的要求,却遭到如此多用人单位的不理解。有“神经病”的不是持最牛合同应聘的女大学生,而是有些畸形的职场环境。我们从来不缺少这些敢于叫板的应聘者,缺少的只是为他们叫好的社会大环境。
' U% ]9 i/ g+ R$ C- J
5 S1 \- [4 x$ A9 Q0 D2 u7 ~
现在,我们回头再看这2天热炒的《女大学生应聘遭拒尴尬了谁?》内容:
品学兼优女大学生应聘遭拒
  品学兼优的女大学生应聘,却被70余家单位拒之门外,原因是她对应聘单位提出了两条要求:“甲方(单位)必须无条件让乙方(本人)享受法定假日,不得以任何名义剥夺其休假的权利;不允许甲方安排工作职责范围以外的工作,如陪酒等,必须开除对乙方进行性骚扰的领导。”看罢合同书后,有老板明确表示不可能聘用如此“自大”的女大学生。甚至有单位主管骂她是“神经病”。  
  单位应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当享受法定假日和不安排职责范围以外工作的要求都被视为“自大”和“神经病”时,我们真的不明白还有什么样的要求才属于正常?品学兼优的女大学生应聘,却被70余家单位拒之门外的缘由,皆因其提出的两条“自大”要求。这不能不促使我们反过来想:是不是在人家那里工作从来没有法定假日一说?如果工作需要,是不是任何时间里,用人单位随时可以安排工作,包括工作职责范围以外的陪酒?即便领导对下属进行性骚扰,是否也不应要求对其处罚呢?  
  我国《劳动法》第36条、40条中明文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在法定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而这些用人单位却视而不见,竟将要求执行此法律规定的应聘者视为“自大”、“神经病”,可见劳动者的权益在现实中得到维护有多难!  
  用人单位逐渐丧失社会责任  
  在国家三番五次下文,要求各地各单位做好大学生接受工作时,作为品学兼优的女大学生应聘为何竟遭此尴尬?这难免让人怀疑:是女大学生求职要求太高?还是时下教育出了问题,无法满足用人单位的需要呢?在我看来,恐怕都不是,问题出在了现在许多用人单位的“用方市场”和无视职工权利的思想根源上,用人单位过于片面追求单位效益和满足个人私欲,不惜违法乱纪,逐渐丧失了其社会责任和法律操守。  
  品学兼优的女大学生应聘遭拒,拒绝的岂止是应聘的女大学生?被70余家单位拒绝的当是我们的法律与尊严!纠正用人单位拒绝一位品学兼优的女大学生容易,难的是如何做到让所有用人单位遵守法纪,并依法经营。在当前用人单位缺乏有效监督,求职者难以与其做到平等对话的现实情况下,用人单位存在问题,应聘者权利遭受侵犯就会成为可能。表现为用人单位置国家法律于不顾,私设招聘门槛,在工作中耍弄权势为所欲为等等。  
  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  
  所以,当下的问题不应仅仅停留在帮助大学生如何改变就业观念上,也决不能仅仅下文提提要求,而更应当俯下身去加强对用人单位的了解与监管,严厉查处其在招聘、用工、保障职工权利中违法违规的现象,否则,即是今天让多少个大学生就业了,却难保明天不会有多少人成为“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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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合理、合法的正当要求被视为“自负”或“神经病”时,引起我们这些做HR的哪些思考?
欢迎各抒己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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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y.liang + 5 + 10 无奈的现状,不过广州的社保条文在收紧中,.
宠着小猪 + 30 + 50 很给力!
安安的爸爸 + 36 + 36 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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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11-4 11:47:17 |只看该作者
女大学生,多么让人难过的一个词....
伤不起的人事部!!!张先生离开了公司人事部,有一天去酒吧,调酒师说:张先生,听说您最近不干人事啦?! 张先生听了大慌,调酒师忙改口:听说您不在人事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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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11-4 11:48:27 |只看该作者
原来我会的做这么快啊。。。。。。。。。。。。
伤不起的人事部!!!张先生离开了公司人事部,有一天去酒吧,调酒师说:张先生,听说您最近不干人事啦?! 张先生听了大慌,调酒师忙改口:听说您不在人事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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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11-4 11:50:28 |只看该作者
造成这种局面的很大一部分原因为认为在于求职者没有充分维护自己的权益,正因为要求的少了,用人单位才理所当然地把合法权益当成了额外要求。。。
打破惯性,巅峰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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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4 11:51:53 |只看该作者
就业环境畸形;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被侵犯的快没有了- ?4 N% Y' U8 U6 T  d4 S' \
前段时间不是出了个法定休假的调查嘛,不到3层的人,没有享受过;- q5 F- t. u, t. g) m
    监管不力、人情关系,这是法律实施的阻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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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4 11:52:52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yaoming3 于 2011-11-4 11:55 编辑
( ?5 x- r  i: g* }3 O7 i9 S8 K+ k' K/ g) M$ v4 g
真是有气节啊,简直是“贫贱不能移,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的典范。
1 [! f+ X* h7 h3 G2 w反观用人单位,没有一家有骨气的,肯站出来招收这样的员工,这才是悲哀啊。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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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4 11:53:47 |只看该作者
有多少企业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2 e9 N  y; V6 C5 n2 B
我想这就是为什么出现上述尴尬事件
做专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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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4 11:54:32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daijianghong 于 2011-11-4 11:55 编辑 # M& ]! R6 O' u' E/ O7 r* `  \9 J

" _, r* m" ?& }: i0 B中国的法制还不健全。社会人也复杂,工作中要做到合情合法还真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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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4 11:54:38 |只看该作者
已经被占了两个座了。
. P6 Q) X; A, T& S2 A+ ^我以前在哪里看过一个消息说,国内的一些企业到国外去学习,感到国外企业的HR的法律水平相当高,可以说明的一个问题是依法治理的程度有多高,我自己感觉在私企做,其实还是老板说了算。虽然国家一直在说要依法治国,但是司法机关的法盲依旧存在,企业法律意识淡泊甚至没有的大有人在。9 b# V$ B/ V7 g3 O$ @8 R/ M* R
真正依法而治,正确看待法律和管理的问题,不是句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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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4 11:58:58 |只看该作者
我们大多数人
7 P' k5 V, R1 P( q9 i9 l" y1、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想搞那么麻烦去维权* `" h+ Q* b& n: d5 }* |
2、维权麻烦,也说明了维权程序与体制方面没有简化,一个关司打个半年一年的,还要不要生活了!& T2 ~' X; E/ q  K) x0 C6 I- q1 @
3、目前还没有完全普及法治精神,还在人治人情阶段,造成好面子,认为维权太突兀了,不好意思
7 F6 G5 n5 @3 v5 t4、还有很多人不懂法8 i2 T5 N% w) {6 r9 ]$ k7 T: [
5、社会因素,鼓励维权方面做得远远不够!
! D0 Y0 ^, b9 t+ q5 S-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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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通了,跟谁过不去,但不要和自己过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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