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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分享王)大鱼的困惑:要婚姻还是要工作?--公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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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1-7 11:44:5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写在前面的说:上次哈欠猪主演的大片公司能否调整哈欠猪的工作岗位告一段落,票房收入喜人,有11个斑竹筒子给偶加分,在此表示感谢!基本上参与解答的筒子也都获得陌上雪等筒子的加分鼓励,偶一并感谢斑竹的支持。
但是,据看完大片的个别筒子(如:)反映,看得不够过瘾,如:华为等公司规定:在公司,同事结婚的,必须一方离开。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呢?筒子们一致认为,安爸在这部片子中没讲到,属于欺骗观众,属于不能把话题给深入化,为此,密谋着准备推翻安爸的票房神话。呵呵。
安爸那是相当滴害怕呀,小心肝呀,那是“扑通扑通”的乱跳,呵呵,于是,赶紧出台了非2:《大鱼的困惑:要婚姻还是要工作》。

+ \- R: Z9 d) \+ b
PS:非2是《非诚勿扰2》的意思,哈哈。
本讨论案例纯属虚构,如有雷同,也属巧合,哈哈。
感谢友情出演的大尾巴的鱼、大眼睛、依依和字母
感谢引发的话题。
(请斑竹积极给偶加分,请各位筒子积极思考和解答,斑竹也积极给各位筒子加分,答案在楼盖得很高很高的时候公布)

& I: ]  i* I  c  N6 j/ Q% d6 D: r
经历了哈欠猪事件之后,字母痛定思痛,觉得调岗还是太便宜类似于哈欠猪这样的筒子了,字母深感痛心:Goyo87,那是多么好的一颗白菜啊,偶又没拱到,多么地令人可惜啊,可被猪拱了,又是多么地令猪振奋啊。呵呵。因此,字母觉得,下次再出现这样的事情,不杀猪不足以平字母愤。于是,字母赶紧修改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并履行了相应的民主制定程序和公示、告知程序。修订后规章制度规定的是:单位的同事不允许结婚。结婚的,夫妻一方必须离开公司。终于,很快就让字母迎来了不杀鱼不足以平字母愤的机会……
大尾巴的鱼是在哈欠猪被调岗后新招来的HRD,为人极其英俊,属于被公司董事长依依看中的小白脸,腻称:大鱼。因此,经常被董事长叫去汇报工作,这经常去董事长办公室,就和董事长的美女秘书大眼睛对上眼了,于是,两人也赶紧拉上天窗,成其好事,领取了结婚证。此时,字母又出现了,他先劝大鱼自动辞职,如果有一对夫妻,会影响到整个办公室的工作氛围和效率,尤其是当夫妻双方是上下级时,就会对管理的公正性造成一定的影响。允许在公司内部存在嫡亲关系,还可能形成裙带关系甚至滋生腐败,这对公司的管理都是不利的。因此,公司有这样的规定。可大鱼觉得,结婚就必须一方离职是不够人性化的。婚姻毕竟是个人的私事,不该用工作来威胁,这是一种棒打鸳鸯的行为,因此,坚决不同意辞职。(小道消息:字母对大眼睛也想潜规则很久了,可也一直没能得手,这一回,他觉得,好白菜怎么不是给猪拱了,就是给鱼吃了,就轮不上字母呢,很是郁闷。可大鱼也憋屈,觉得,他只拱了大眼睛,可还没被依依给潜规则呢,字母你怎么就非逼我走呢)

7 |4 u6 O; N& V1 Y0 D: j' ^
请问:1、公司的规定是否合法?
2、公司是否可以要求大鱼或大眼睛任何一方离职?
解答:(本解答只代表个人观点,错误的话,敬请谅解)

4 ]( }4 F% h% D: @$ D, M0 n, j# x
1《婚姻法》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干涉他人的结婚自由。因此,公司规定:单位的同事不允许结婚。规定违法。
2、从根子上说,单位是可以管理员工的,员工对单位有隶属性。但是,单位对员工的管理也仅限于8小时工作时间内的管理,也仅限于工作范畴内的事情。对于个人的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单位是不允许过问和干涉的。而员工个人的婚姻,是与工作范畴无关的事情,是个人的私生活,不属于公司的管理范围,因此,单位无权进行约束。
3、单位如果要对员工的个人私生活和8小时以外的非工作时间进行管理,单位需要证明员工的8小时以外的活动和个人私生活已经对单位8小时以内的工作情况构成了影响。而且,管理的程度也只能是消除影响。
4、什么情形可以辞退员工,劳动合同法已经予以明确。员工结婚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辞退的情形。即使员工的婚姻对单位8小时以内工作情况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消除影响,显然不是非要结婚员工一方非要离职方可的,单位可以根据事先的约定适当调整其中一方的岗位,如此的管理程度可以说是适当的。如果要求必须一方离职的,可能属于管理手段过于苛刻,一般会被认定为违法。
------------------------------------------------------------------------------------------------
如果每一分幸福、甜蜜后面注定要伤心,那痛了多次以后,还该不该再提起勇气其迎接下一次可能失败的幸福呢?
如果一个梦一开始就注定要流泪,那是否还要如飞蛾扑火般去执着呢?
新歌:《执着的飞蛾》……

5 ~1 t% n$ e6 f' [
都说爱已爱到醉会没有眼泪
% {* V3 g7 Y' n都说爱已爱到累会没有伤悲) _: d( w; v  a, T- ?: w. C
可我情愿做扑火的蛾  |5 X, |7 [- p: U6 J3 K7 [6 d
去享受那幸福的摧毁& V, X& q, o. P% p2 t
明知爱你是错的误会, k' {- m: M. z* j* m' N
还要一错再错的去追) X( _6 f4 m3 [: l0 p
就算我是一只执着的飞蛾
. c' z" i2 b. Q/ S爱的诱火我忍不住向你飞; n* o( d5 b! j6 M$ ^, C6 I- o7 Y
只要心中那份不灭的爱# N, T4 G2 w2 b- _3 [) \
我依然无怨无悔
) _1 k7 K9 K4 Z1 A! B! a' H  i4 y飞蛾扑火还以为明白了爱谁
: k  a/ h; S) ^) q; b- d/ G那样就让我和爱一起化成灰
# N, d' {% E( ^8 j4 ^; K' V在让夜风冷冷的把心吹4 H) O2 G( _' k* n3 u5 ]/ |: Z
不想你为我流眼泪
5 e. @$ w, z: k流眼泪
8 S: U& Z) T8 B+ B% Z. {( ^
本帖最后由 安安的爸爸 于 2011-1-9 19:22 编辑
. O+ j$ A6 v5 }& b; _
( c' V: o9 h: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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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y03 + 5 + 10 编导辛苦,演员也不容易啊 !
蚂蚁的毛毛 + 5 + 5 + 5 这个问题,恩,很严肃!
打哈欠的猪 + 50 + 10 虽是配角,也应狠狠给分,哈
乖巧猫猫 + 8 + 8 来个整的,10个~~~
kenny1977 + 1 鼓励下,怎么不能加0.5呢~奢侈了 ...
隔岸观火 + 1 + 1 + 1 排队加分?呵呵
阳光婧婧 + 1 + 1 老主题,新故事~安爸有才~
咖啡厅 + 4 贺岁片,理当加分
社区管理员 + 20 + 20 支持安爸的故事 很精彩
yolanda_lu + 1 O(∩_∩)O~
TOHEY + 1 加过要分的,没见过这么要的。 ...
沉沦 + 10 + 20 不等安爸催分,先加上
陌上雪 + 28 + 28 新年发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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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闭关修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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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1-7 11:48:13 |只看该作者
到底是谁那么快手快脚啊?6 M8 X# E% j: K1 w) J

& U8 D7 Z& @) Z. `这个问题,虽然公司有规定,也有制度,但是如果制度违反法律,应该是不被支持的。1 N( m& }4 Z. l" i% P5 R6 Q

* I8 a2 g% \! |5 d话说调岗是正常合理合情,理由如上所述。法律也不是那么冷冰冰啊。在合同上有这样的条例,就可以遵守。
6 L+ b% {& K3 {& Y9 v9 b$ U6 m& z) K: i
但是辞退就太严格了,也违反了上一贴大家都说的劳法~~~条。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公平公正,平等协商。4 {7 i# }- q6 V& n
! X& r, z1 x/ O" g3 H9 j
所以,这是不合规矩的,自然就不合法了。
' H4 @( D, C- P3 H& R6 k0 t
6 q5 F: g, r. O$ T' g0 d只是华威太强悍了,所以一般人屈从于与压力,不得不妥协,至少保住一个啊。
) t+ ^! d& q1 d! `- g- e) t; H0 C% u# g3 t

+ H, m, d4 _4 }4 ? 本帖最后由 陌上雪 于 2011-1-7 12:05 编辑 , Q3 [9 y+ g, @" o
  u/ ^, V* h9 [5 ?, X% U4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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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1-7 11:49:19 |只看该作者
板凳是我吧~~~6 J) G9 ^" j: v
* l7 M8 W( q0 z2 c
婚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用人单位的制度不可能凌驾在法律之上来干涉员工的婚姻,所以制度中的该项条款应该是不合法的。所谓的根据制度来办事也就无从谈起。$ F; ]: j/ _8 l0 s. D7 s! u

) ]* |1 y( S/ Y7 Z( W真因为婚姻对用人单位工作造成影响的话可以劝退,直接辞退既不合法也不合情。
; G. p0 P$ Q/ A" m, F* @' k( E" k* n0 B) |4 E
让砖块来得更猛烈些吧!!! & R8 L7 v7 w' J( {
本帖最后由 不吃韭菜 于 2011-1-7 13:03 编辑
' |6 k1 |/ g; w. ]" W
8 s! F( G  N,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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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何处不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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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1-7 11:52:40 |只看该作者
呵呵,安爸好文采!
3 p$ D0 \" @* ?; |& P% |8 j同样的道理啊,公司的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无效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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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尔要回头看看,否则永远都在追寻,而不知道自己失去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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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7 11:52:42 |只看该作者
"修订后规章制度规定的是:单位的同事不允许结婚。结婚的,夫妻一方必须离开公司"应有规定在前,应该可以执行,并不违背法律,在此问题上公司也应该可以解除其中任何一方合同

点评

福气老高  单位的同事不允许结婚----违反婚姻法。 结婚的,夫妻一方必须离开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  发表于 2011-1-7 17: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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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7 11:53:11 |只看该作者
呵呵,第一次享受板凳待遇真爽

点评

不吃韭菜  童鞋,板凳不是你的哦,哈哈  发表于 2011-1-7 13: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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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上雪 + 6 你多6楼了,还板凳呢,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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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7 11:58:00 |只看该作者
先表示态度上的支持
动态微博?俺咋不知道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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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脸蛋圆圆的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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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7 11:58:21 |只看该作者
我要先占楼,安爸这楼太怕怕
$ p* Q3 `6 G- C) ~1 M+ k# L字母咋这啦啦滴衰了~~~% V% q  r, n9 W) i& T
本帖最后由 乖巧猫猫 于 2011-1-7 15:16 编辑
  j, S7 r. _* u0 b& K! u! C; l2 l- y* Y4 }!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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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7 12:00:16 |只看该作者
大鱼一定会选择工作,等把依依潜规则了。。。。再。。。回去找大眼睛姐姐。
# P! Y$ v3 v+ t( h3 A5 c, s+ ]1 [
! S1 Y, Y1 |' Q/ z6 [不过姐姐到时千万别回头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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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7 12:00:49 |只看该作者
先占位,火速围观!
0 @6 N: i4 s( l' E2 r- [公司规定:单位的同事不允许结婚。结婚的,夫妻一方必须离开公司。这一项规定不合法也不合情理,公司制度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 O6 e& ]; q; H+ t 本帖最后由 曼舞丝竹 于 2011-1-7 13:56 编辑 / B) N$ J1 d! q- L4 ~8 x5 e& J: ^
% V+ ~+ M; b- Y- B& c3 Q
宠辱不惊,闲看庭前花开花谢;去留无意,漫随天外云卷云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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