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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资、保险、解除合同问题
[quote]以下是引用jiangwp在2007-7-24 11:20:38的发言
5 d' P( }* t5 ]提问:2 J, L; b1 s, I
1、劳动合同法38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现在很多企业都在实行业绩考核,并在工资中扣除一定比例工资作为业绩奖金。这里就涉及到两个问题,1 扣除一定比例工资,是否满足该条"足额“的条件;2、将工资扣除到季度或则年底进行发放,是否满足“未及时”的条件。上面的情况能不能构成38条的规定情形?1 t8 ^5 D4 N# @( A0 _
9 b+ [) T6 ?. r2、劳动合同法38条第三款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现在很多企业都在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但是却并不是按照员工的实际工资作为基数进行缴纳,一般都是按照规定的下限作为基数进行缴纳的,请问这样的情况是否构成“未依法缴纳”的条件?
' g' k9 D- j5 v; a8 f% ~) W6 N' P* ?( @/ O- _
3、新法第14条规定了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续订立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在实践中,很多企业都是“一套班子,几块牌子”,就是同一个公司会注册好几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人员还是这些人员,但是劳动合同可能会签署在不同的几个公司里。请问,如果用人单位通过不同的单位轮流和同一劳动者签定固定期限合同,这样情况是否适用14条,另外如果涉及到经济补偿的情况,其工作年限能否连续计算。?
# V* ^/ A* I/ R**************[/quote]5 P. Y" Q8 B g- x- i2 y: X# y; i
1、如果企业的薪酬福利制度是经过合法程序制定的,而且公示给你看,你没有提出异议的,我个人认为,这样的情况没有违法法律规定。反而,有些公司没有按照20.92(我见到很多企业按26或22等来计发的)或按照劳动法四十四条计发加班费,我认为这样就算未足额。% b. {5 H m1 F1 D" {
2、我个人认为这种情况属于“未依法缴纳”。
- ?( N. i, h- Y+ W* R( d6 p3、有一份文件给你参考: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关于合同制职工调动、转移工作单位经济补偿金计发问题。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职工调动、转移工作单位,均应通过与原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来实现。我建议对这样的单位,均拿了补偿再签新合同,或者要求单位在新合同上认可之前的工龄[em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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